女切除子宮「麻醉過敏」竟變植物人 家屬求償2255萬吞敗

▲▼手術,麻醉,醫生,外科。(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高雄一名葉姓女子接受全麻手術,卻因對麻醉藥物過敏而成植物人,家屬不滿因此向婦產科醫生提告求償2255萬餘元。(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葉姓女子因患有子宮肌瘤,經方姓醫師判斷後準備進行子宮全切除術,未料卻在執行全身麻醉時,葉女在麻醉過程中因對藥物嚴重過敏,產生喉頭腫脹無法呼吸,進而造成腦部缺氧,導致四肢癱瘓、無法言語,讓家屬怒向醫師求償2255萬餘元。一審,法官認為醫師沒有疏失,判家屬敗訴,家屬不服,上訴二審仍吞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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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葉姓女子因多發性子宮肌瘤合併巨大子宮,在2015年前往佳欣婦幼醫院就診入院,並在2015年4月6日準備進行子宮全切除術,不料卻在執行全身麻醉過程,葉女因喉頭腫脹,進而導致腦部缺氧病變,成為植物人。

葉女的家屬怒控,認為葉女在執行全麻的時候,竟是由護理師或是執刀醫師執行,而非麻醉專科醫師實施,而護理師在麻醉時因多次插管未果,導致葉女喉頭腫脹,無法呼吸,而醫師見狀竟也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避免葉女缺氧,最終導致葉女腦部缺氧導致病變,至今仍無法恢復意識,且四肢癱瘓無法言語。

葉女家屬也主張,方姓醫師在手術前並未告知葉女全麻風險,也未告知葉女家屬,即執行全麻手術,顯然未盡告知義務。

▲葉女在麻醉時出現嚴重過敏性休克。(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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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時,方姓醫師向法官表示,他在為葉女執行手術前,已充分說明手術與麻醉方式,且先前也曾為葉女執行子宮肌瘤切除術,進而發現葉女組織有嚴重沾黏情形,才會建議葉女進行全麻手術,並也在經葉女同意下,簽署手術、麻醉同意書,他已善盡告知義務。

醫師指出,手術當時為葉女施打麻醉藥物後,便發現葉女異狀,也立即對葉女進行救治,並連繫另名吳姓麻醉專科醫生到場協助為葉女插管急救,直到葉女生命徵象恢復穩定便立即轉院,過程中均有醫師與護理師陪同照護,強調已善盡客觀注意義務,並無過失。

醫師也強調,他為法定合格之婦產科專業醫師,執行麻醉業務並無違反醫療相關法規,且經麻醉專業訓練護理人員,也能在醫師指示、指導下輔助醫師麻醉,過程中絕無違法,何況醫療行為均有不可預測風險,何況麻醉過程更具有高風險,不應以葉女事後發生之結果就推斷他有醫療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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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認為方姓醫師並無過失,判葉女家屬敗訴,葉女家屬不服,上訴二審。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儘管麻醉醫學會認為現今醫療環境分工經歷,婦產科醫師已無法同時兼顧麻醉與手術,且健保局規定全身麻醉應由麻醉專科醫師執行才能申請健保,但該規定僅為健保局針對醫療院所申報健保費用之審核標準,並未禁止非麻醉科專科醫師施行全身麻醉。

法官表示,何況婦產科專科醫師也需經過麻醉科受訓,執行全身麻醉或麻醉前的引導藥物而給予醫療行為,為符合醫療規定,現今醫療實務上之全麻執行,也無明確定規需有麻醉專科醫師執行,無法從此認定方姓醫師進行全身麻醉即有過失。

▲法官將該事件送往醫審會鑑定後,認為方姓醫師在急救過程中並無疏失。(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法官也將該事件送往醫審會(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醫審會指出,凡具醫師資格均可執行麻醉,現今法令中也並未規定手術麻醉必須由麻醉專科醫師執行,且該案在進行手術時,有麻醉護理師輔助麻醉進行,並有2名護理師協助照護,由方姓醫師主要執行麻醉誘導,為正當醫療目的之使用,並未違反醫療常規。

至於葉女家屬主張方姓醫師未盡告知義務等事,法官則認為,葉女在術前已簽署手術與麻醉同意書,顯然醫師已盡告知義務,並未採信該部分。

此外,對於葉女喉頭腫脹,進而導致無法插管而造成腦部缺氧病變,葉女家屬主張為多次插管所造成,該部分再度送往醫審會鑑定後認為,喉頭腫脹或支氣管痙攣發生原因甚多,但也有可能為麻醉藥物所引起,根據葉女病歷所記載,葉女喉頭腫脹在插管前就已發生,顯然與插管無關。

而根據吳姓麻醉醫師事後證詞,他表示當天有接到方姓醫師的電話,說有緊急狀況要處理,病人出現很厲害的過敏反應,他到場後也發現病人血壓幾乎量不到,也不會自主呼吸已經在急救,事後也判斷葉女為全身性過敏休克,正常來說,一般人對於麻醉藥物通常不會有什麼反應,可能是葉女恰好碰到,而美國一年也大概會發生500至1000例相關案件,且該過敏反應很難預防。

法官表示,方姓醫師在發現葉女喉頭痙攣腫脹,無法放置插管時,即懷疑病人有過敏反應,明確下醫囑給予靜脈注射氣管擴張劑與類固醇,同時經氧氣面罩給予氧氣,並向吳姓麻醉專科醫師求助,後續也有再繼續嘗試插管及正壓面罩給予氧氣,並同步給藥,可見方姓醫師之急救方式符合當時醫療處置,並無證據可證明醫師有疏失,判醫師免賠,駁回家屬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