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違反保護令罪」的量刑:一個實證考察

● 黃國昌/律師

最近躍上媒體版面的家暴事件,讓社會驚覺此問題的嚴重性。回顧過去幾年,家暴事件的通報數,確實有明顯的攀升趨勢(圖一)。

▲圖一,家暴力事件通報案件總計 。(圖/翻攝黃國昌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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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衛福部統計資料,由 2015 - 2018 年間的平均每年 13 萬餘件,上升至 2019 年的 16 萬件,2020 年再上升至 17 萬 871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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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清楚的趨勢,並非單一個案,不僅讓人憂心,更值得正視。

如何抑制、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無疑地,需要全方位地觀照目前社會安全網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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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聲請保護令 量刑卻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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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於國會議員在親密關係中受暴的案件,看到不少人呼籲當出現家暴的危險時,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這個呼籲,是正確的。在「規範上」,透過保護令禁止加害人與被害人接觸,使家暴被害人免於暴力、威脅的恐懼。

不過,值得進一步關切的是:取得保護令後,產生保護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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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一點時間,瀏覽了司法院所公佈「違反保護令罪」的判決,驚訝地發現,在這個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類型中,出現大量僅處拘役 20 天- 40 天的量刑,易科罰金後,也就是 2 萬元至 4 萬元的罰金。

如此輕微的量刑,是普遍現象嗎?

資料顯示家暴量刑逐年下降

為了究明此一問題,感謝自己過去在中研院進行實證研究的夥伴林常青教授提供協助,考察了 2015-2019 年間,我國地方法院在 976 個案件(限於單一被告、單一罪名)中,針對「違反保護令罪」的量刑,結果顯示(詳細結果請參圖二):

▲圖二,「違反保護令罪」之有罪判決平均刑度 。(圖/翻攝黃國昌臉書)

大多數案件,僅處「拘役」;即使少數科處「徒刑」,亦得易科罰金;

平均刑度有逐年下降趨勢。

在合計拘役案件與徒刑案件之後:

對初犯被告:平均刑度為 1.46 月(約 44 日);折合罰金約 4 萬 4 千元。

對累犯被告:平均刑度為 2.32 月(約 70 日);折合罰金約 7 萬元。

如此的量刑,是否足以「抑制加害人違反保護令」?

當「預防威嚇」的效果降低,如何保護被害人免於二次傷害?

這些問題,絕對值得權責機關正視檢討!

註1:本文的原始 Data,由林常青教授研究團隊蒐集提供。

註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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