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電子支付消費爭議 消保處修法禁業者自訂免責條款

▲行動支付,電子支付,電支,悠遊付,街口,LINE Pay Money。(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為降低電子支付消費爭議,消保處修法禁止業者自訂免責條款。(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電子支付已經成為新興消費趨勢,卻也衍生不少消費爭議,行政院消保會今(1日)通過金管會研擬的電子支付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除針對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掛失止付後須報案自清要件具體化,同時也明訂契約中不得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等事項,禁止業者自訂免責條款,並開放外籍移工使用小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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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民眾使用電子支付,也導致電子支付(例如街口支付)和電子票證(例如悠遊卡)界限越來越模糊,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共有國際連、橘子支、街口支付、歐付寶、簡單行動支付、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及遠鑫等9家業者。

▲消保處修法禁止業者自訂免責條款。(示意圖/取自免費Pixabay)

不過,電子支付也爆發不少消費爭議,像是業者針對儲值卡,會標示「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行政院消保會今通過金管會研擬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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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修正草案中,和消費者比較相關的,就是明定掛失止付手續,並禁止訂立業者免責條款,當消費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遇有冒用或盜用情事時,明定業者不得於契約中記載「在業者未辦妥防範措施前,消費者因此所生損失,一律由消費者負擔」,藉此維護消費者權益。

過去部分業者對悠遊卡或一卡通等儲值卡,訂立「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等規定,陳星宏指出,新的草案也明定,業者不得在契約中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藉此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是根據政府相關規定發行的特種儲值卡者,像是各縣市政府核發社會福利卡,則依其規定辦理。

此外,陳星宏表示,為使消費者有更好消費體驗,並改善外籍移工匯兌不便,修正草案也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內容,使消費者擁有更多的選擇,電子支付機構除開放商品禮券及紅利積點等服務外,也開放外籍移工等對象可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日後匯兌服務不再僅限於向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