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競選夥伴「闖紅燈」性侵女志工 立委林奕華連帶判賠200萬

▲▼性侵,性犯罪,強姦,性騷擾。(示意圖/CFP)

▲立委林奕華的男性義工性侵女志工,林奕華受牽連須連帶賠償200萬餘元。(示意圖/CFP)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的競選義工林廷霖,前年在立委服務處性侵一位女志工,被判刑3年10月定讞,被害人另提告向林奕華與林男連帶求償600萬元,林奕華主張事發於林男的私人聚會,她對林男無選任、監督之責,應不必賠償,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林奕華是林男實質僱用人,今判應與林男連帶賠償200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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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華今受訪回應判決指出,林廷霖雖曾受僱擔任她的「助理」,但早在2019年4月19日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也就在案發之行為當時,林廷霖已非她的助理;且林廷霖本案聚會亦非執行公務,是他個人職務以外的聚餐行為;法院對於相關事實誤認並為錯誤判決,竟要她與林男負連帶賠償責任,其為錯誤判決極為明顯。林奕華強調,為求正義公理,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立即針對事實認定錯誤及誤用法律部分,臚列理由提出上訴,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林奕華抗辯雖曾聘林男擔任她的辦公室主任,但性侵案發生前,林男辭職生效,雙方已無僱傭關係。法官指林男辭職後續任林奕華立委黨內初選團隊成員,仍持有服務處鑰匙,為林奕華服勞務受監督,且以討論選務之名邀被害人到服務處內性侵得逞,與林男執行職務有關,認定林奕華須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發生於前年(2019年)4月29日凌晨0時許,剛辭去林奕華辦公室主任一職僅10天的林男,前一晚(28日)深夜10時許,以討論選務之名,邀被害女子到服務處聚會,現場還有多位里長,林男等到凌晨眾人散去,拉下鐵門將被害人拖進屋內雜物間,不管對方正值生理期,仍性侵得逞。

被害人奮力掙扎,肩頸手腳多處擦瘀傷,事畢逃下樓遇到還在聊天的里長,氣憤表示「遭人設局性侵」,林男趕下樓當場下跪磕頭道歉,並不斷傳訊息給女方表示「美女實在對不起,我可當面跟妳道歉?真的對不起!對不起!」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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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林奕華遭疑切割撇責,但調查確認林男因與同事有摩擦、跟林奕華也處不好,已於同月(4月)19日辭職生效並退出服務處的LINE工作群組,轉任義工協助林奕華的立委黨內初選。被害人認為2人仍有僱傭關係,提告要求2人連帶賠償醫藥費、不能工作之損害與精神慰撫共600萬元。

林男辯稱和被害人互有情愫、兩情相悅合意性交,他擔心影響老闆選情,才下跪磕頭與傳訊息道歉安撫,並非承認性侵。法官指被害人驗傷時全身多處掙扎痕跡,完全不像兩情相悅,女方也否認對林男有意思,加上女方事後雙手不實顫抖、連筆都拿不穩,可見身心受創嚴重。

法官審酌雙方經濟能力,判林男應賠償女方200萬元,而林奕華讓林男辭職後仍持有服務處鑰匙,可自由進出,直到被告人提告才換鎖,且事發後5天,林男還穿著繡有「林奕華」字樣的背心陪同公祭,儘管義工不支薪,林奕華仍為林男的實質僱用人,據此判決林奕華須連帶賠償。林男所犯強制性交罪被判刑3年10月定讞,已在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