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採購案自肥 前台北縣客家局長何培才判刑5年8月定讞

▲律師,貪汙,收賄。(圖/視覺中國CFP)

▲前台北縣客家局長何培才,貪污罪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前局長何培才,於2009年在職期間,辦理客家園區附設餐廳及藝文交流活動時,疑似違法讓自己與家族經營的廠商得標。一審將他重判10年,二審改判9年半,但更一審改輕判有期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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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何培才在自家經營的「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東,負責人是弟弟何育才。而他在2007年10月1日起到2010年6月16日為止,擔任台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局長,因此認為有機可乘,伺機圖利自家旅行社。

檢方認為,他在2009年5月16日至21日間,辦理「2009臺北縣海峽兩岸客家藝文交流活動」,標案為70萬元。何培才為圖利自家旅行社,透過「名藝欣賞有限公司」楊姓負責人名義投標,並順利取得標案,再將標案轉包給翔富旅行社辦理。另於2010年3月間辦理「2010臺北縣海峽兩岸客家藝文交流活動」採購標案,也以同樣手法圖利。

此外,他在2009年6月間,臺北縣政府辦理「臺北縣客家文化園區附設餐廳暨禮品店委外經營」之招標案。因2次流標後,他與「名藝欣賞有限公司」楊姓負責人共謀,再以相同手法取得標案。但因餐廳經營不善,2011年8月間就提前解約結束營業。檢方認為他藉此獲取上百萬利益,提起公訴。

一審、二審均認定他圖利所得超過上百萬元,予以重判;一審判刑10年,二審也重判9年半。全案再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重新計算犯罪所得,認為他在前兩次標案中雖犯下「圖利罪」,但僅分別獲利4萬餘元,均可依法減刑;另在餐廳標案中並無獲利,因此不成罪。審酌他身為北縣府客家局局長,竟為一己貪欲,不知廉潔自持,盡其職守,依法辦理公共事務,而利用其職務機會熟稔政府採購法令,主導共犯等人,共同以規避法令迂迴或違法欺罔手段,標得上開採購案後,再交由家族經營的旅行社辦理,以規避法令,更審因此改將他判刑5年8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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