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20撞到後照鏡」車主18天後掰腦震盪 女駕駛傻眼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28歲的陳姓男子去年9月16日上午10時許與楊姓女駕駛的車輛發生擦撞,車子後照鏡輕微受損,沒想到18天後他跑到派出所報案,聲稱因為上述車禍導致腦震盪,結果一一被證據打臉,還因此吃上誣告罪,最終被桃園地院法官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夜間叫車,夜間搭計程車。(圖/ETtoday資料照)

▲楊女不小心撞到陳男的車,因此官司纏身。(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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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有對前來現場處理的警員表明受傷,但不是明顯外傷,所以當下對楊女說是小事,願意用2000元和解,至於後照鏡是被撞到無法收折,加上擔心保險無法保固,原廠替換要花1、2萬元,才想當場和解,報案只是浪費彼此時間,「我在警局就跟警員說會去驗傷再提告。」

而楊女證稱,當時她車速不到20公里,是慢慢開過去撞到的,不可能發出巨大聲響,如果有,車子擦撞的痕跡一定會很深,「我連感覺到車子震動都沒有」,事後有下車道歉,也表明願意賠償,是陳男說沒事、車子之後可能會有問題,要求現場賠償3000元,否則請警察來就不只3000元了,「製作完筆錄的當天晚上,他打電話請我去車廠看狀況然後付錢,之後又打電話說要去驗傷,要以1萬元和解,不要的話就法院見。」

負責處理案件的張姓警員則證稱,雖然已經不記得案件處理過程,但按照派出所規定,假如當事人有受傷,包含當下看不出來的傷勢,就不會交由派出所處理,而是由交通隊處理,卷宗的形式也會不一樣,但這起案件是由派出所處理的,可見陳男當時是告知沒有受傷。

▲陳男聲稱有受傷,卻接連被其他證據打臉。(示意圖/123RF,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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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法官進一步檢視雙方車輛的照片,發現陳男白色轎車車身完好,左側後照鏡也沒有變形或明顯擦痕,楊女的車子則是深藍色的,只有右側後照鏡有一處白點,應該是車輛烤漆轉移的痕跡,顯然當時的撞擊力道的確不大。

接著,法官調閱陳男的就醫紀錄,發現當時醫生觀察後也認為他沒有傷勢,且無須用藥,但他積極就診、虛捏不適情形,足以認定有意圖使楊女受到刑事處分,甚至想「以刑逼民」來索討車損賠償,主觀上具誣告犯意,考量到雙方已經和解,最終依法判處2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