恣意斷訊挑戰政府公權力 NCC應當硬起來

▲北都有線電視與頻道代理商授權金談判觸礁,消費者權益恐受損。(示意圖,下同/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北都有線電視與頻道代理商授權金風波未曾止歇,斷訊風暴持續威脅收視戶權益,自去年九月起,北都與全國數位兩家有線電視系統與大享、浩鳴、優視三大頻道代理商授權金談判觸礁,北都有線電視至今仍無法走出頻道斷訊風暴,4/20媒體最新消息指出,北都有線電視與頻道代理商永鑫授權金談判紛爭再起,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三次居間調處不成,已收到永鑫正式來函,限期北都於1個月內取得頻道變更申請的斷訊告知,因此,如有一方未依法而任意斷訊,屆時約有10萬收視戶無法收看熱門的HBO、FOX SPORTS、CNN、 CN卡通頻道等七個頻道。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授權金爭議引爆斷訊潮,不僅挑戰政府公權力,更蠻橫剝奪消費者收視權益,鑒此,本會強力要求NCC應就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責,從嚴督促有線電視系統台與頻道供應事業雙方,恪遵相關規定,依法提前因應可預期之斷訊事件,避免戕害消費者權益,此外,也應從嚴要求北都有線電視應負起系統台經營管理之責,積極提出可預期斷訊之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除依法定程序邀請消保團體就消費者權益進行評估後,再提出頻道下架申請,且應訂定相應之補償措施與替代頻道,如有恣意罔顧消費者權益之情事,應予嚴懲重罰。

受到本件授權金談判破局影響而可能遭到下架頻道包含:HBO、CINEMAX、FOX SPORTS、FOX SPORTS 2、CNN、CN卡通頻道、ANIMAX。

頻道下架評估 應合於消費者權益

北都有線電視應依法進行頻道下架申請,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系統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許可的營運計畫書所載明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進行營運,且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而該契約第一項約定至少應含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等。如北都有線電視變更契約約定之基本頻道,依法應先取得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才能下架HBO等七個頻道。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系統台經營者與頻道代理商之授權金糾紛本屬商業利益之爭,惟商業談判屢以斷訊籌碼牢牢綁架訂戶收視權,影響公眾視聽甚鉅,因應斷訊造成收視戶權益的損害部分,本會呼籲北都有線電視應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嚴謹審查消費者權益評估之影響,提出替代頻道並制定相關補償措施方案,如有頻道減少或停止播送已達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者,應依規定辦理補償,並邀請消保團體、公協會或相關公民團體提供意見,做成合於消費者權益與公共利益的影響性評估,以符合頻道下架申請之法定程序。

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系統業者進行頻道異動,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變更或報請備查,取得許可後始得進行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如有違反者,則可依同法第66條第4款,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如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有線電視頻道播出變更申請如果違反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考量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違反上述原則時,可予以准駁。

新冠肺炎疫情尚未趨緩之際,如HBO頻道等七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進行強制斷訊之營運不當行為,有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及第61條,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時,可予以警告或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為收視戶權益把關

針對北都處置本次可預期之斷訊事件,本會將針對收視戶權益進行把關,要求業者遵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履行斷訊事前揭露、未達約定基本頻道數之補償措施以及終止契約不得收取違約金之義務。

未於5天前告知斷訊 得請求減少收視費

依規定,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得任意停播頻道,如因授權到期而停止播送時,應考慮收視戶權益,並應於斷訊前5日以書面或連續5日於該頻道週知收視戶,如有違反,收視戶得請求減少收視費。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除廣告專用頻道外,甲方(系統台)不得任意更換或全部、部分停止播送任一頻道,如頻道次序調整或因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依前項約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五天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5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1次)通知乙方(收視戶)。甲方違反前二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減少當月5日之收視費或延展五日之收視、收聽及使用。

如播送頻道未達約定之基本頻道數 應予賠償

因可歸責系統台事由,導致頻道數減少播送未達契約約定之基本頻道數時,系統業者應予減收當月收視費或其他方式作為賠償。《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規定,因可歸責於甲方(系統台)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頻道數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系統台)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系統台)應減收當月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系統台)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10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如終止契約 不得收取違約金

消費者如因斷訊主張終止契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得拒絕,且不得收取違約金。依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規定,乙方(收視戶)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如終止契約,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規定,不得約定沒收乙方(收視戶)所繳付之收視費或乙方(收視戶)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

如北都有線電視違反上述法規,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結論與建議

頻道授權金成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代理商一年一換約的談判深水區,隨著跨區經營之開放,市場削價競爭進一步加深問題複雜性,收視戶權益難逃俎上肉之桎梏,除了介入協調,本會主張NCC應該發揮主管機關應有的監督與示警角色,要求雙方循合法程序積極提出可預期斷訊之相應措施,如涉有營運不當,致生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與罔顧消費者收視習慣及閱聽權益者,應予儘速究責及重罰。

針對頻道可預期授權終止日而產生的斷訊影響,北都有線電視應正視訂戶視聽權益,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加派人力明確且快速回應申訴案件、提出與下架頻道品質相當之替代頻道,並訂定減收收視費用或展延收視期間之訂戶權益保障措施,積極預為因應之處置。

最後,針對未來因本案斷訊爭議而生的有線電視契約糾紛案件,本會致力協助收視戶進行求償,提醒應保留收視契約文件併同廣告宣傳單,並以手機拍下頻道斷訊畫面,以利日後求償佐證之用。

熱門推薦》

►呂秋遠/台灣民主奇蹟!受刑人可以質詢法務部長

►江啟臣/台灣成功參與世衛的關鍵思維

►楊穎超/撒鈔票參與WHA值得嗎?台灣加入國際組織要有成本觀念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讚!

●本文轉載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