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包!超收信用卡利息7年半 金管會要求銀行全吐出來還給卡友

▲儲蓄,理財,信用卡,消費。(圖/pixabay)

▲金管會去年金檢時發現,少數銀行計收信用卡利息有3大缺失。(示意圖/pixabay)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金管會最新公布2019年下半年金融機構檢查缺失,發現少數銀行計收信用卡利息有3大缺失,包括信用卡分期付款,當期未足額繳清,銀行卻從「入帳日」開始計算,或是循環利息未依四捨五入法,而以無條件進位法計算等,對於超收信用卡利息的銀行,除了要求改善外,也必須退還多收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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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管會金檢報告顯示,部分銀行計收信用卡利息作業有欠妥適,發現有3大缺失,首先是對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的客戶,分期帳款逾當期繳款截止日仍未全額清償,計收遲延期間利息的起息日,有以早於「繳款截止日」的「信用卡分期款入帳日次日」起息,導致超收循環利息者。

舉例來說,花花2月刷了3萬元,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分了6期、每期付5,000元,不過她在繳款截止日前只繳了2,000元,其餘3,000元未繳清,按照規定,銀行計算循環利息需從繳款截止日開始,但卻有銀行以民眾的入帳日開始算,因此銀行會多收民眾循環利息的錢。

第二,對信用卡客戶循環利息的計收,其中個位數利息未依契約採四捨五入法,而採無條件進位,像是銀行向客戶收取循環利息123.1元,在這種情況下,應收123元,但卻有銀行無條件進位收了124元。

第三,對入帳日與結帳日期間有跨年度的新增消費款,若客戶當期僅繳納部分款項,而未繳足應付總金額者,有對該新增消費款超收入帳日至前一年底的循環利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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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官員表示,少數銀行違規超收信用卡的循環利息,主要是發卡機構尚未建立信用卡計息的第三方驗證機制,因此應建立由非信用卡部門定期負責辦理驗證機制,請須請會計師查核,證明該系統的公平性。

金管會官員指出,金檢後要求銀行按照檢查意見進行改善,且須退還多收民眾利息的錢,同時給銀行半年的調整期限,且須回溯到2012年6月開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