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潑漆竟成縱火燒死2命 土城鵝肉店大火案判15年定讞

▲▼土城鵝肉店縱火案燒死2人,主嫌蔡興旺二審獲得減輕。(圖/記者吳銘峯攝)

▲土城鵝肉店大火案,主嫌蔡興旺判刑15年定讞。(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土城區知名鵝肉店「鼎玉鉉」,2016年底遭蔡興旺、林家寶和黃煒杰等3人潑灑易燃油漆、香蕉水,引發大火,造成2死3傷。一審將蔡興旺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更一審均因他賠償被害人100萬元,改判他有期徒刑1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定讞。同案被告也被判13年、1年2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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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玉鉉因為負責人的三兒子與人有債務糾紛,債務人唆使蔡興旺(30歲)討債,蔡男因討債不成,就帶著林黃2人,前往潑漆錄影。但因為朝櫃台烹煮區直接潑灑,摻有松香水的油漆接觸到火源,瞬間引發大火,導致許姓老闆娘和張姓廚師死亡,另一名林姓廚師也有全身45%的二、三度灼傷,另外2人輕傷。總計這次潑漆,造成2死3傷的慘劇,案發後檢警進行追查,逮捕蔡男等3人。

檢警發現當時蔡男曾在車上說「再進去一點就是煮東西的地方」、「電視開著、燈亮著」等語,認為蔡男等人明知鵝肉店櫃台烹煮區有火爐,紅漆內的松香水接觸到火源可能引發大火,卻執意朝烹煮區潑漆,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依殺人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採信檢方,將主謀蔡男重判無期徒刑,其餘2人分別判刑15年、13年。

案經上訴二審,蔡男等人坦承犯罪,當庭向被害人道歉;另外蔡男也匯款100萬元給與其中一名被害人家屬;二審高院認為3人頗有悔意,全都減輕,蔡男改判15年,另外2人改判13年、11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仍認定蔡、林2人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蔡男判刑15年、林男判刑13年。至於更審法院認為黃男僅在車上錄影,並未下車潑漆,因此改依妨害自由罪,將黃男改判1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