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網路上罵人,也會被告妨害名譽?

▲聊是非用圖,男女,兩性,網路,匿名,個資。(圖/CFP)

▲在網路世界,縱使謾罵的對象是他人創設的虛擬角色、帳號或暱稱,仍然會成立「妨害名譽」的相關罪責。(圖/視覺中國)

事務所裡有一位助理,幾乎天天都比我還要晚離開辦公室,不知道的人還以為我多壓榨他─結果他留下來,只是為了用辦公室的光纖網路打線上遊戲LoL(英雄聯盟),理由是網路順,他的實力才發揮得出來。我聽了只是笑笑。

有沒有實力,我是不清楚,倒是有時候看他被敵方殺得哇哇叫,還滿紓壓的。「又輸了?」我問,雖然看他一臉氣憤,答案應該很明顯。「隊友不給力啊,還說我是『他媽的死廢物』、『玩輔助不出眼石,只想當撿頭狗』。」「哈哈哈!遊戲而已欸,有必要口出惡言嗎?這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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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在遊戲裡用的帳號是暱稱欸。告得成嗎?」

「當然可以。」

在網路世界裡,縱使謾罵的對象是他人創設的虛擬角色、帳號或暱稱,仍然會成立「妨害名譽」的相關罪責。過去五年來的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就有大約23%是在網路上發生的(8,549件裡有1,938件)。

現代人以暱稱、別名或帳號,在網路上從事各項活動,可能不知道彼此在現實世界的姓名、相貌、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嗜好等,足以確認真實身分的資訊。然而,現實世界的人們透過網路,使用暱稱、別名或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人的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的人際關係、聲譽評價;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也是在不同場域裡扮演角色、展現自己,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的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兩者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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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的人格形貌,法律上都該給予相同的保護。在遊戲中對於他人角色的無禮謾罵,已逾越營造遊戲情境或經營角色性格所必須,足以貶低玩家間對於受謾罵者的評價,自應負擔公然侮辱罪責(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網路罵人,小心罪加一等的「加重誹謗罪」

依照《刑法》第310條規定,比起一般以口述的方式到處說人壞話,使人名譽受損而成立的「誹謗罪」,若是改以散布文字、圖畫等有形的方式傳述,而使他人名譽受損,更會成立「加重誹謗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前提,心有不快時最好先深呼吸,讓自己先冷靜。(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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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網路上的交流,絕大部分是透過文字、圖像、影音的方式,相互傳遞訊息或分享資源,好比在自己或他人的臉書留言、參與網路論壇或討論區的議題、轉發分享時事照片或生活動態,一旦內容有涉及毀損他人名譽的情況,往往皆以「加重誹謗罪」論處。

從過往判決中,如果拿所有「妨害名譽」的刑事案件來看,判刑兩個月以上的,占所有處刑案件的16%;但是,涉及網路的案件,判處兩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占了26%。網路世界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截圖蒐證簡便又容易,因此奉勸大家在網路上更要謹言慎行,不要到了被罰的時候,才真的體會到什麼叫做「一字千金」。

言論自由,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前提

有人會質疑:「那我的言論自由咧?所以我在網路上就啥都不能說?」

《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言論自由,國家本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使個人於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為了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因此,無論是在現實生活或網路世界中,對於他人事務的評論要把握下列原則,確保自己不會誤觸妨害名譽的相關罪責:

1.就事論事,避免使用個人情緒性、侮辱性的攻擊字眼。

2.確定發表內容的真實性,不可道聽塗說。

3.有關個人私生活領域的問題,比如說外遇,切勿公開地談論或傳述,就算事實如此也不行。

4.例外情形:對於某些必須接受公眾檢視的事務,如果針對其發表了個人的意見或主張,儘管話說得難聽了一點,仍然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舉例來說:

4-1.針對政治人物施政的評論:某作家在某立委的臉書粉專留言「政治核廢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等詞,然而法官認為,這些難聽的話都是針對該立委在其臉書粉絲專頁的留言內容所為之「意見評論」,並非形容立委個人,或單純未為評論的恣意辱罵,應屬對於可受公評的事項為適當評論,合乎合理評論的原則,故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4-2.針對商家的服務品質:某人與機車行發生消費糾紛,便將消費經過貼上臉書,並且評論這家店為「這輩子千萬別去的黑店」、「奸商」、「劣質廠商」,法官認為網站發表上述文字,內容主要在敘述消費糾紛所實際經歷的事實經過,並無蓄意捏造、杜撰的言論,又因貼文者認為車行未依一般正常程序提供修車服務,而稱該車行為「這輩子千萬別去的黑店」、「奸商」、「劣質廠商」,屬於依所經歷的事實所為之評論,且所刊載內容與消費者權益的公共利益有關,為可受公評之事,故不成立「誹謗罪」(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

整體而言,在網路上公開針對他人說三道四或傳述他人不光采的事,風險仍是相當高的。網路上「妨害名譽」的刑事案件起訴後,有罪的比例達79%,尤其是在個人臉書上,很多人習慣當成個人日記在寫,而忽略了臉書仍屬於一個公開的網路平台,在貼文沒有設定隱私加密的情況下,大肆抱怨或細數某人的惡形惡狀並給予負面評價,一不小心就會誤觸法網,不可不慎。(本文轉載自《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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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