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子痛誤入女廁上大號」 男遭2女追打進警局

▲廁所(圖/達志/示意圖)

▲男子入女廁被懷疑是偷窺。(圖/達志/示意圖,下同)

地方中心/屏東報導

一名賴姓男子自稱肚子很痛去上廁所,匆忙間誤入女廁上大號,上完就被隔壁女子就誤會偷窺如廁,還被追打,雙方發生拉扯。警方獲報趕到現場將賴男送辦,屏東地院認為3 名員警到場後,已詳細搜索賴男身體、衣服口袋、廁所(含垃圾桶)及其沿途所經過之處,均未發現女子所稱的綠色小圓鏡,難認有窺視如廁行為,無法構成妨害秘密罪,因此僅依傷害罪部份,判賴男拘拘20天,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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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判決書提到,賴男在女生廁所第二隔間,被隔壁間女子認為有偷窺如廁之行為,於是被對方與其友人上前抓住,為擺脫2 人,於是揮舞雙手,導致對方臉部遭毆擊,並因而受有臉部挫傷。後來因女子報案,全案曝光。

賴男否認有妨害祕密,辯稱「當天我去跑步,跑完15圈後肚子很痛去上廁所,因為當時已經晚上7 點多,且男廁沒開燈,只有女廁燈亮,我匆忙間誤入女廁上大號,上完隔壁的就誤會說我用鏡子偷窺她如廁,但當天我是穿著運動上衣、短褲,身上僅攜帶手機、鑰匙,並無攜帶鏡子;且當時我一出廁所就被該名女子及其友人追打,根本沒有機會湮滅證物,後來3 名員警到場,經過詳細的搜索,也沒有找到任何鏡子,我甚至自願交出手機供員警檢查,也沒有發現有任何侵犯隱私的影像」。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依檢察官所提出的各項證據,不足認定賴男涉有起訴書所載之妨害秘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他犯罪,自應就此部分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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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傷害罪部分,法官審酌賴男因遭誤認窺視他人如廁,尚非不得以理性溝通或待員警到場處理,竟揮舞雙手將毆擊對方,但考量他已坦承客觀犯行,且表示願意賠償2 萬元(但遭拒絕),最後量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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