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即起需設「公益獨董」 違者開罰300萬、最重停業

▲▼華航報到櫃檯,出境手續,辦理報到,托運行李,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航空公司即起需設至少1位公益獨董,違者最重罰300萬,甚至停業。(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已公告生效,即日起,實收資本額20億以上的國籍航空公司,至少需設置1名公益性獨立董事,違反規定者,最重將處300萬元罰鍰、甚至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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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指出,為促使國籍航空公司善盡維護飛航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今年4月25日公布的民用航空法修正條文,已增訂第49條之1,規定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之國籍航空公司應設置具公益性獨立董事。

交通部據此訂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於本月19日發布、21日生效,期能藉由公益獨董制度之運作,讓政府單位預先採取相關應處措施,降低可能發生的社會衝擊。

新規定上路後,民航局表示,目前國籍航空公司中,中華航空、長榮航空、遠東航空、立榮航空、華信航空、台灣虎航均為符合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公司,應依規定自行選任至少1名公益獨董。

違反規定者,民航局將依民航法第57條要求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民航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將報請交通部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

對於獲選任的公益獨董,民航局強調,公司相關業務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獨董行使職權。而公益獨董如獲悉有可能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或恣意做成停業或結束營業決定而損害公益利益時,應即時向民航局報告,如公益獨董未善盡職責,交通部可要求業者重新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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