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槍打死嫌犯「近10年僅2例無罪」 和解金最高達522萬元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葉驥開槍擊斃拒捕通緝犯」一案高等法院最新判決17日出爐,法官認定桃園市府管理員警部分有疏失,因此市府需國賠150萬元;消息傳出後,再度引發警方用槍時機討論。回顧近10年發生員警開槍打死人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至少4人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只有2例無罪,其中警員林冠宏還付522萬換取和解,為案例中最高。

▲葉驥與嫌犯對峙畫面。(圖/東森新聞,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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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凌晨,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巡邏時發現失竊轎車,閃燈鳴笛但對方仍拒絕盤查,為防止贓車逃逸、衝撞,因此朝車子的右後輪開槍,但子彈卻從右車窗玻璃貫入,擊中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徐姓少年,導致少年身亡。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少年並沒有攻擊行為,因此劉員無開槍必要性,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劉政國5個月有刑徒、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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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消息傳出後,一起與劉政國共事的同仁都替他抱屈。桃園市警局也對判決表示遺憾,強調劉姓員警是正當執法,支持所有員警合法用槍,因此會協助打官司替劉姓員警平反。

●2014年2月16日下午,桃園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發現羅姓通緝犯行跡詭異,要求他下車接受盤查,但對方仍發動車子,隨即便對空鳴槍喝令「停車、不要動」未果,因此朝羅腿部開3槍,最後羅男跌落附近稻田大量失血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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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定葉可避開或射破輪胎阻止,用槍逾越合理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三審定讞,雖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但被以原判決均交代清楚理由遭駁回,引發警界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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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張景義獲判無罪,但嫌犯家屬仍要求上訴中。(圖/記者吳銘峯攝)

●2013年8月13日晚間,黎姓竊賊拒絕接受警方盤查,隨即飛車由新北市逃進台北市西門町鬧區,沿途不但撞倒民眾機車,還差點撞傷路人,但始終沒有停車;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張警義獲報後立馬加入圍捕行列,朝竊賊的轎車連開2槍,其中一槍射中黎的腹部,造成對方傷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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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3次偵查仍認為張景義舉槍時,黎姓犯嫌已經倒車沒有衝撞員警的意圖,所以他開槍時並無急迫性,因此認定他違反用槍時機規定、具有過失提起公訴。案經審理後,台北地院2018年1月9日宣判張景義無罪但家屬仍要求上訴中。

對此張景義表示,「心裡面的石頭總算輕輕地放下來了,我當時的職責是執法者,這個判決等於給執法者一個公義。」並提到賠償80萬給死者家屬和認不認罪無關,會盡力幫助死者3個小孩,「無愧於心。」

●2011年7月11日凌晨,北市內湖分局警員朱世凱、吳俊德獲報處理路上喧嘩事件,過程中林姓男子與員警發生激烈衝突,林男甚至手持西瓜刀朝警方揮舞,朱對空鳴槍警告未果,隨後再開4槍將其擊斃。檢方調查認定朱當時跌倒在地,與林男距離不到半步,若不開槍反制將危及生命,屬正當防衛,將朱不起訴。

●2008年9月29日凌晨,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警員林冠宏執行攔檢勤務,發現兩名行跡可疑的男子共乘1輛車牌以毛巾遮蔽的重機,由於男子拒檢逃逸,林展開追捕共開6槍,造成後座吳姓男子頭部中彈死亡。法官審理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林男1年6月、緩刑3年,並付522萬元和解。

▲李泱輯開槍打嫌犯賠104萬。

●2001年間,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結果打中對方肩膀,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遭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他堅持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泱輯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嫌犯王明助一開始提出以25萬元和解,而李泱輯也帶了現金到法院,不過最後一刻他沒有把錢拿出來,因為李泱輯不懂為何警察執法還必須向嫌犯低頭,「如果一定要對等防禦,甚至多一點點都算過當,我想沒人可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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