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老人受虐頻傳 失能者照護應設吹哨者獎勵機制

▲香皂,肥皂,照護,老人,阿嬤,護理師,照服人員,獨居,臥病。(圖/視覺中國)

▲國家對於舉發弱勢被欺凌者的行為給予鼓勵或獎勵,可將處罰施暴者的罰金拿來獎賞檢舉人,既符合人權正義,又可保障受看護者的權益。(圖/視覺中國)

關於失能者,不論是心智或身體功能上的障礙,都免不了需要他人的照顧,因此近年來,世界各國莫不大力推動長照體系的建構與執行,我國亦無例外。但現今卻經常可見到失能老人被照顧時,身心受到虐待、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新聞。例如最近媒體報導,台中東勢女看護對插管阿嬤掐喉折手、狂甩巴掌,縱使阿嬤哀號求救還是狂加凌虐的畫面,讓人不忍。

對於失能者的照顧與法律保障,因居家或機構,即看護之權管而有不同。此外,其家庭經濟能力及本身之財力狀況如何等等,亦都是可能影響其選擇或決定被照護方式的變數。就前揭案例而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老人福利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豈是全無著力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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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媒體報導,前揭個案家人主張因施暴者是免費照護,請求不要追究。但不論看護施暴是在哪裡發生,或者是否免費,受照護者的人權都沒有差別。這樣的侵害在刑法上是告訴乃論,親人不理,以致阿嬤的基本人格尊嚴與生命受到威脅,卻似乎無從救濟。

對於失能老人被照顧時受虐發生之場地,可能是居家,也可能在服務機構。若在居家,通常會由社工人員介入安置;至於機構者,社工人員依然可以介入,惟在《長期照顧服務法》還有更嚴謹的規範。例如,該法第44條明文要求,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為了保障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長期照顧服務法》分別於第47條及第56條明定長照機構及長照人員違反前揭規定之處罰。在長照機構方面,除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情節重大者,尚且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長照人員方面,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上述案例因有另名外籍看護當吹哨者,把阿嬤受虐的影片公開,否則可憐的阿嬤恐只能任其長期凌虐。國家應對於舉發弱勢被欺凌者的行為給予鼓勵或獎勵,可將處罰施暴者的罰金拿來獎賞檢舉人,既符合人權正義,又可保障受看護者的權益,且不會增加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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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