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齡梓/國道事故先車移路肩 小心二次車禍非死即傷

今年8月以來,受到熱帶氣流、低氣壓影響,台灣多處受暴雨所苦,在這樣惡劣的氣候下,更容易導致車禍頻傳。

8月24日凌晨2時,國道2號高速公路發生三車連環追撞,不幸造成3死的重大車禍。先是一輛自小客車疑天雨路滑追撞前方小貨車,貨車上乘客飛出車外倒地重傷不治,兩輛車的駕駛下車在車道上談話,隨後又遭後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自小客車撞擊,造成1死1重傷;而追撞的第3輛自小客車先撞上道路中央的2名駕駛,再撞上已經打滑橫放在路中央的小貨車,車輛失控又撞擊護欄,嚴重撞擊導致多處骨折,當場不治身亡。一個車禍造成4個家庭破碎,現場車輛嚴重變形,令人不勝唏噓。

高速公路因為車速快,往往發生車禍就會造成嚴重的結果,若無即時做出正確的處置與判斷,更容易釀成多部車輛連環撞擊的二次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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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事故時正逢深夜,該路段並無路燈,又因大雨導致視線不佳,原本即有相當的危險性。當車禍發生時,原本僅有小貨車上的乘客受傷,卻因後方來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致前方站立路中央的2名駕駛1死1重傷,自己最後也傷重不治!根據國道警方統計,104年間在國道上因二次車禍奪走的人命高達16人,顯見二次事故的嚴重性!


▲若在高速公路不幸發生車禍,切記,要先將車移至路肩,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圖/達志示意圖)

許多民眾在發生車禍時,第一時間就是下車協商或拍照取證,然而這在高速公路上卻是危險至極,當後方車輛以時速100公里以上速度飆進,常來不及反應而追撞;若站在車道上更難避免憾事發生,因此警方建議應先將車輛移至路肩,開啟雙黃燈,並於車後100公尺處擺放三角警示牌,人員最好站在車後護欄外側,才能觀察其他來車動向。移動車輛不會影響車禍理賠,因此駕駛人千萬別冒險下車拍照,保命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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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刑事責任方面,以上述事故來說,若第一輛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前方小貨車,致小貨車乘客飛出車外喪命,依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而後方追撞上來的第三輛自小客車也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第一事故現場,導致1死1傷,同樣須被課以過失致死罪責;然因該駕駛本身傷重不治,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的「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無法對已身亡之駕駛追訴刑事責任。

然而,在民事部分,因債務可被繼承,已身亡的第三輛自小客車駕駛家屬可能需要面對前兩輛車傷者及亡者家屬的求償。對於家屬而言,頓失家人,還得面對其他車輛傷亡者家屬的求償,無異雪上加霜。

至於小貨車乘客飛出車外傷重不治,可能因未繫安全帶所致,在民事求償時,會被認為有過失而影響求償金額;而第一、二輛駕駛也因站在車道上導致傷亡,可能被判定具有肇事因素而影響求償金額。提醒大家,駕車時務必保持安全距離,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繫上安全帶,尤其天雨路滑時,寧可放慢速度,安全至上,萬一在國道上發生事故,趕緊下車退至護欄安全處,保命為要。

最後,許多駕駛會幫愛車投保車體險,卻忽略了第三人責任險的重要。所謂第三人責任險,即是在於當發生事故需要對第三人負責時,將可由保險公司出險理賠需賠付第三人的身體傷害、財產損失,也是對於強制汽車責任險的強化。因為強制險的理賠金額有限,一旦發生事故,往往不足以賠付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若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將對加害者的負擔減輕很多;尤其第三人責任險一年的保額不過數千元,卻可以在發生事故時幫上大忙,避免因要賠償他人而造成家中經濟困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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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齡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