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包重病老翁賺外快 外籍看護被判刑再驅逐出境

▲(圖/記者陳凱力攝)

▲法官考量耶印為外國人來台工作,工作辛苦、所得不高又適應不良,與僱主溝通不良,仲介也未予以協助, 因此依刑法59條酌減輕量刑,依違背契約而遺棄罪,處3個月,易科罰金9萬,執行後驅逐出境。(圖/記者陳凱力攝)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一名外籍女看護耶印來台擔任看護,2018年元月受僱照顧重病的9旬李姓老翁,明知李翁行動不便,身患重病,終日靠氧氣鼻管呼吸,無法自理,若無人照料可能有生命危險,卻遺棄李翁,自已溜到雲林工作,李翁兒子晚上回家才發現老父遭外籍看護遺棄,怒控對方遺棄。新竹法官依違背契約而遺棄罪判刑3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執行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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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查發現,李翁患有肺癌、肺炎等重病,需穿戴氧氣鼻管、生活起居需人照料,無法自理,還要他人協助灌食與移動位置如廁。

耶印供稱,當天早上她離開李家,李翁已吃過早餐,午餐她雖煮好,卻沒準備給老翁吃。家屬表示,當天晚上回來才發現李翁獨自一人在家,老翁只能勉強自行坐起,卻無自行移動的能力,午餐及晚餐都沒吃,耶印明知道氧氣鼻管是李翁的維生器具,若長時間未掛戴恐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卻還離開老翁住處長達11小時,就91歲且患有重病的長者來說,是種生命威脅。

法官認為,耶印明知李翁沒戴氧氣維生將危害生命,卻未通知家屬就自行離開,恐造成李翁生命危險,因此認定她觸犯違背契約而遺棄罪。

而原本「違背契約而遺棄罪」最輕應判6個月以上,但法官考量耶印是外國人來台工作,工作確實辛苦,所得不高又適應不良而未顧及後果,工作期間與僱主溝通不良,仲介也未予以協助, 因此依刑法59條酌減輕量刑,依違背契約而遺棄罪,處3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執行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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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