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新政優待人才 向台港澳招手「打破在京戶籍限制」

五一長假天安門人潮爆滿。圖/CFP

▲北京安門人潮。(圖/CFP,下同。)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近日發布了人才住房新政,為人才提供「公租房」「共有產權房」「發放租房補貼」3項保障措施,打破北京買房必須要在京戶籍的限制。新政也特別提及「港澳台居民」,只要是經市級人才主管部門備案引進的,可購買用於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請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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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20日刊發了《關於優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內容中指出,申請人才住房,需要符合北京市公租房和共有產權房的一般申請條件,並按照北京公租房租金標準及共有產權住房售價、產權比例、出售等一般規定執行,「在為在京人才提供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配售共有產權住房、發放人才租房補貼為輔的住房政策,人才認定由各區政府根據本區實際具體執行。」

《意見》明確了基本原則,一是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在就業創業人才聚集區域佈局,籌集房源就近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二是以區為主、全市統籌。以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為主組織籌集、分配、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政策指導和房源統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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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計劃管理、分級實施。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編制年度政策性住房建設和供應計劃時,確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專項供應,納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設籌集計劃管理。

在申請審核方面,人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在本市無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離工作單位超過一定距離;本市、本區或園區需要的人才;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在租金管理方面,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整體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標準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同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不同產權單位持有的,租金標準應保持一致。

《意見》還規劃了人才租房補貼及購房支持政策。一是各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人才租房補貼標準,通過向引進人才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租房補貼資金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市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由相關主管部門確定人才標準和範圍後,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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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經市級人才主管部門備案引進的非京籍優秀人才及境外個人(含港澳台居民),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可以購買用於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請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