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依照所得稅法規定,雖然公司在業務上的損失可做部分或全額抵稅,但如果是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北區國稅局指出,過去其轄區內有一間甲公司,在申報20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列報其他損失2,000萬元,甲公司聲稱是2011年承攬水電及空調工程再行轉包,因此在2012年拋棄承攬水電及空調工程,導致2千萬元的保證金遭沒收、產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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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人員追查後,感到相當怪異,因為甲公司並沒有施作工程的人力及設備,卻投標搶工程,後續也根本沒做其工程,只是提供資金並將工程案再轉給第二外包商,因此認定其保證金損失並非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而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不得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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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知道國稅局認定後相當不服,循序申請行政救濟程序,包括先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全部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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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依刑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甲公司的根本損失是來自於甲公司前任董事長連續做假帳掏空企業,才會導致公司資金周轉不靈、付不出2千萬元保證金而被沒收,並非當時所描述的承攬工程轉包損失,也不是公司營業中所產生的狀況,在法理上自然無法抵稅。
目前所得稅法第38條指出,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換句話說,甲公司的損失是業務以外之損失,為公司董座惹人禍、監守自盜,當然無法抵稅。
▼稅務官司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稅務官司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