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三讀! 政府可強制拍賣閒置工業區土地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三讀通過(圖/記者季相儒攝)。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三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楊佳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3日召開院會,並經表決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未來經主管機關盤點後,認定為閒置土地者,若經公告期2年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得依該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10%以下金額開罰,緊接著,若所有權人1個月內未提出改善計畫並進行協商,主管機關可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予以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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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蘇嘉全日前二度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召集朝野協商,但對於解決缺地問題的閒置工業區土地強制拍賣條款等,朝野仍無共識,必須表決;最終,共有第2條、第10條、第12條之1、第23條之2 (含第22條之1)、第39條、第42條之1、第46條、第46條之1、第47條、第68條、第70條等11條文保留院會處理。

另外,朝野協商也決議,在3日院會中,非保留條文均宣讀後予以通過,保留條文則暫保留,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1人發言,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就進行各保留條文之處理。

▼立法院會。(圖/資料照,記者楊佳穎攝)

最終,在「強制拍賣條款」部分,三讀條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盤點認定為閒置土地者,若在公告期2年內未改善,主管機關得依該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10%以下,開罰土地所有權人,並通知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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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管機關接獲改善計畫後,得通知所有權人進行協商,屆時若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完成協商,主管機關可基於促進產業園區用地合於立法目的使用,以及發展國家經濟防止土地囤積之公共利益,作成書面處分並載明閒置土地查估市價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

另外,對於「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條款」,三讀條文也明定,若個人投資成立未滿2年、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股份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最高可抵減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