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公給1千元約國一女外出遭拒 拉手逼摸下體還「熊抱捏奶」

▲沮喪,傷心,生氣,羞辱。(圖/視覺中國CFP)

▲國一少女遭色阿伯熊抱襲胸。(圖/視覺中國CFP,下同)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真的是老不修!一名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少女去年到腳踏車店,住附近的王姓廟公見她獨自一人,心懷不軌,竟拿1000元約她隔天下課後到海水與廠,但見少女不理會,就遭對方從後方環抱捏胸部好幾下,還被拉手去按他的下體,用力掙脫後嚇得跑去找哥哥、媽媽哭訴。全案經少女家屬報警後,王姓廟公遭起訴,高雄地院依觸犯強制猥褻罪判3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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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提到,王男在高雄市一間腳踏車店內,見少女隻身一人、年幼可欺,竟基於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從她身後以雙手環抱並揉捏胸部,少女受驚嚇而以肩膀向後用力掙脫,他竟又強抓住少女左手,隔著褲子強按在下體強制猥褻得逞,直到少女甩開他的手,離開腳踏車店,找尋哥哥哭訴才罷手。

法院審理期間,王男坦承有在腳踏車店與少女碰面,但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辯稱「當天我的腳踏車車輪破掉,所以去找老闆,老闆不在,少女剛好也到腳踏車店,她說店裡面有輪胎灌風的機器,並帶我進去店裡面看開關在哪裡,我打開開關後,就坐在店裡等氣打好,少女說店裡沒有其他人,我不能單獨在裡面,所以就走出來,灌風完她還責怪我為何沒有將線收好,她就離開腳踏車店」。

判決書指出,少女與王男並無冤仇,實無誣指動機,且案發當時年僅12歲,涉世未深,若非其親身經歷,實難為如此完整且一致之證述,因此不予以採信王男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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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事證已臻明確,法官審酌王男與少女同為當地居民,案發前即見過少女,已預見被害人可能為未滿14歲之人,不僅未予關懷,竟為滿足一己私慾,不顧對方未來人格發展之健全及心靈感受,趁其與她獨處在腳踏車店內時,違反意願以強行環抱、揉捏胸部及抓手按壓生殖器等方式,加以猥褻,傷害幼小心靈,且影響該區域之家長對社會治安之信賴,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甚至誣陷少女有說謊習慣,犯後態度不佳,另考量有偽造文書的前科,量處3年10月徒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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