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太少我不要」國二少女為賺600元…淪男大生性玩具

▲鈔票、零用錢、錢、百鈔。(圖/本報資料照) 

▲少女為了600元幫男大生手淫,但最後只拿到400元。(示意圖/ETNEWS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國二少女去年9月透過臉書認識翁姓男大生後,因為缺錢花用,多次以400到700元的價碼供對方揉胸或撫摸下體,沒想到最後身上帶太多錢,引起學校教務主任注意和逼問,少女父親才意外得知女兒成了別人的洩慾工具,氣得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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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國二少女平時無聊會到網咖殺時間,但去年因為帶太多現金到學校,引起教務主任注意。當時教務主任聯繫少女父親,確認女學生只拿過100元的零用錢,因此進一步約談少女。

女學生起初不願透露詳情,只說錢是她日前到網咖時,一名住在南工街的朋友給的,但也不知道為什麼對方要給。為此,教務主任帶著少女到所述地址按門鈴找人,但當下因為無人應門,因此便提議去派出所請警察處理,結果少女聽完立刻嚇得全盤托出,坦承這些錢「是用手幫對方手淫」賺來的。

被控涉案的翁姓男大生向警方供稱,因為少女時常在外亂說話、散佈謠言,他受不了才給400元的「封口費」,要求對方息事寧人。但法官調閱雙方臉書對話紀錄後發現,2人經常在對話中討價還價,足成性交易鐵證。

內容包括:「要嗎?我明天給你200」、「不要,好少」、「那300」、「不要」、「不然要多少」、「700」、「我只有300」、「我爸在家喔要小聲,你來我家吧」等語;其中,還有一次雙方說好600元一次,但翁男最後只付了400元,說「剩下200元我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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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認為,翁男身為成年人,竟為了滿足一己性慾,利用被害少女懵懂、性觀念尚未臻健全成熟之弱點,以金錢引誘少女猥褻行為,嚴重影響被害人日後對於兩性關係、性別認同及身心健全發展,所為殊值非難,因此依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易判處翁男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