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不上訴 張花冠洩密有罪、貪汙無罪定讞

▲▼嘉義縣長張花冠。(圖/嘉義縣政府提供)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利用辦理採購案的機會洩密、收賄,高雄高分院判決洩密有罪、貪汙無罪定讞。(圖/嘉義縣政府提供)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利用辦理採購案的機會洩密、收賄,高雄高分院上個月底依洩密罪判張1年10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貪汙部分仍判張無罪,可上訴三審。不過,因為《速審法》嚴格限制上訴三審的要件,高雄高分檢30日開會討論後決定不再上訴,全案到此定讞,張花冠確定不必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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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因嘉義縣長張花冠遭控利用縣府辦理採購案機會,從2010年起,透過妹妹張瑛姬洩露評委名單等機密資料給廠商,藉此收取賄賂,涉犯洩密及圖利等罪。

一審時,高雄地方法院依16個洩密罪,判張花冠2年6個月徒刑,得以90萬元易科罰金。至於洩漏大埔美二期標案部分,則依洩密罪判張1年8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改依17個洩密罪,判張1年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貪汙部分則維持無罪判決。

高雄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林應華表示,張花冠案的上訴期限至本週一截止,檢方開會討論後認為,二審判決針對貪汙部分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因此決定不再上訴,全案就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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