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因食用含酒精成分的薑母鴨,涉犯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被執行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他向法院聲明異議,控訴檢方裁量有瑕疵。不過,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檢方的執行指揮沒有違法,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阿強食用含酒精的薑母鴨,結果被查獲酒駕,進而挨罰。(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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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因酒駕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但執行檢察官審核之後,認為他涉犯酒駕案件累積3次以上,所以不同意予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他質疑檢方的初步決定有裁量瑕疵,因此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然而,桃園地院法官表示,經查,阿強一共具狀表示意見2次,檢察官經實質審酌,仍決定否准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過程中並未剝奪他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沒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法官接著指出,阿強在2009年至2024年間共有5次酒駕紀錄,分別被檢方處以緩起訴處分,或被法院判處得以易科罰金的刑度,顯然他已經獲得多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卻仍再犯本案,可見他對酒駕的刑罰戒律始終抱持輕忽僥倖的態度。
雖然阿強辯稱,他這次只是因為食用含酒精成分的薑母鴨才會觸法,而且自2025年1月起就長期聘請司機代駕。但法官認為,阿強之所以會聘請司機,是因為他的駕照遭到吊銷,而在本案中,他明知食用的餐點為「含酒精成分」的薑母鴨,依據過往經驗,應當知道此時不能酒後駕車,卻還是開車上路,可見過往的處分已經無法對他產生任何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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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執行檢察官行駛法律所賦予的指揮刑罰執行職權,對具體個案所為進行判斷,並無逾越法律授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濫用權力的事情發生,自然難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有任何違法不當之處,本案聲明異議顯然為無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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