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姓學長潑酒精點火釀永久傷害。(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9歲曾姓男子與同校學弟聚會飲酒時,竟因酒後嬉鬧,拿起消毒酒精潑灑對方身體,甚至將酒精倒進衣領與褲頭縫隙,再以打火機點燃,導致學弟全身多處嚴重燒燙傷,皮膚功能永久喪失。士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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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24年9月21日清晨6時40分許,曾男與張姓學弟等人到北市某KTV唱歌飲酒。眾人離開包廂後,張男因酒醉倒地,曾男竟打開店內酒精消毒液瓶蓋,先朝張男下半身正面潑灑酒精;待張男被同行友人扶起後,曾男又繞到其背後,先朝左肩潑灑酒精,再拉開上衣衣領,從後頸與衣領間隙倒入酒精,接著拉開短褲褲頭,將酒精倒入衣物縫隙。
隨後,曾男拿出先前在KTV內拾得的打火機,接近張男上背部點燃,張男衣物瞬間起火燃燒。張男因此造成後頸、軀幹、左上肢及雙下肢等部位二至三度燒傷,燒傷面積合計約占全身體表39%,緊急送醫後接受清創、植皮等手術治療。
▲全身39%燒傷汗腺永久喪失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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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男在庭上坦承潑灑酒精並點燃,造成張男起火受傷,但否認構成傷害致重傷罪,辯稱只是酒後嬉鬧、惡作劇,沒有傷害對方的意思,自認僅屬過失;辯護人也主張張男事後仍可正常生活、甚至從事高強度運動,傷勢未達重傷標準。
不過,法官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後認為,曾男並非如其所辯「腳步不穩意外引燃」,畫面顯示他在潑灑酒精後短暫走離,將酒精噴瓶放置一旁,再從褲子後方口袋取出打火機,繞至張男身後停步後近距離點燃。
法官指出,以一般生活經驗皆可預見在人體多處潑灑酒精等易燃液體再引燃,極可能引發火勢造成燒傷,曾男主觀上至少對「造成普通傷害(燒傷)」具有不確定故意;而本案行為客觀上亦可預見可能造成大面積燃燒與重大不治或難治的重傷結果,因此仍須對重傷結果負責,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然而,台大醫院整形外科醫師到庭作證說,三度與深二度燒傷會造成皮膚保護、排汗、調節體溫與感覺等功能永久喪失;依門診病歷與治療狀況,張男植皮面積約8.5%,另有約5%深二度傷口無法自行癒合,合計至少約13.5%皮膚功能確定或嚴重喪失,依目前或未來醫療技術「理論上不可能復原」,並會留下大面積肥厚性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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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曾男與張男為學長、學弟關係,彼此無嫌隙,當天係聚會唱歌飲酒後的嬉鬧行為,曾男卻以潑灑酒精並點火方式作弄他人,導致張男重度燒傷,對其身體與精神造成重大損害,應予嚴厲非難。
合議庭指出,曾男犯後仍否認犯行、主張僅為過失,悔意不足;雖曾於2024年9月21日至114年1月8日間賠償醫療費、壓力衣費用及慰問金共26萬4,080元,但未與被害人和解、亦未獲諒解,綜合其無前科、仍在就學、以打工維生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
至於沒收部分,法院指出,曾男犯案所用酒精消毒液為KTV所有,打火機則為拾得且已丟棄,兩者均未扣案,也非被告所有,不符沒收要件,未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