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地院審理認定,王女離婚後惡意檢舉並散布不實言論,侵害前配偶黃員名譽權,裁定賠償8萬元精神慰撫金。(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審理一起離婚後衍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認定被告王女於離婚後,向前夫黃姓警員任職單位惡意檢舉,並在臉書散布前夫外遇、家暴等不實言論,已侵害前夫黃員名譽權與人格權,黃員提出賠償60萬元精神慰撫,惟法官審理後裁定賠償新台幣8萬元,其餘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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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原告與被告2人原為夫妻,兩人於2023年9月6日離婚後,被告王姓前妻陸續向黃姓警察前夫任職之警局督察單位檢舉黃員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並於個人臉書貼文及限時動態指控黃員外遇、同居及家暴,相關言論已使黃員在職場與社會評價受損。
法院查明,王女相關檢舉行為,係意圖逼迫黃員撤回對王女提起之離婚協議相關訴訟,並非基於正當權利行使;此外,王女指控黃員外遇與家暴,均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佐證,屬於傳述不實事實,足以貶損原告社會評價。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引用先前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另案二審判決內容,明確指出王女所主張的「侵害配偶權」案件,已經二審改判駁回,並認定無法證明黃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外遇行為。法院因此認為,王女在本案中再度主張黃員外遇,已違反訴訟誠信原則,亦不具合理查證基礎。法院另指出,即便檢舉是循正式申訴管道進行,若內容為不實指控,仍可能構成名譽侵害,不能因形式上為申訴就主張免責。
至於賠償金額部分,法院審酌兩造身分、學歷、經濟能力及侵害情節,認為原告原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顯屬過高,酌減至8萬元為適當,其餘請求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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