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鳳(化名)過去有5次酒駕紀錄,入監執行完畢之後,竟再度酒駕,因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但她以家人生病需要照護為由,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入監執行固然可能影響到小鳳的家庭或工作,但造成這樣的負面影響,她本人也難辭其咎,最終沒有採信她的說詞,並裁定駁回。

▲小鳳第6次酒駕被判刑,但她仍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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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鳳在聲明異議中提到,她在2025年8月因酒駕被查獲(酒測值0.55毫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5000元,但檢察官審核後不同意讓她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動,她已經知錯,由於平時需要賺錢養家,還要照顧生病的家人,如果她入監執行,不知道家人該怎麼繼續生活,所以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
台南地院法官表示,經查,在本案發生之前,小鳳已經有5次酒駕紀錄,第5次酒駕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入監執行直到2023年11月才執行完畢,結果僅僅過了1年多,她就因為第6次酒駕被抓。
法官認為,檢察官在執行指揮執行的過程中,已經先給予小鳳充分陳述意見及表達個人特殊事由的機會與時間,也做了相應的審酌,所以本案中檢方執行指揮程序並無重大違誤,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法官指出,小鳳入監執行,固然可能影響到家庭或工作,但小鳳的家庭之所以會受到這樣的負面影響,她本人難辭其咎,況且她的情況也不符合檢方必須忽略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記載「如不執行難收矯正之效」的審查要件,最終認定她的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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