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紀珠不滿名譽遭抹黑,控告周玉蔻等人求償勝訴。(資料照/記者陳冠宇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金管會前副主委李紀珠控告《放言》總編輯周玉蔻等人,以獨家報導方式,發表多篇不實文章,攻擊她在新光金控任職時的績效表現,對她的名節、專業及操守進行全面性毀滅,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周玉蔻等人共要賠償李紀珠180萬元,消息曝光後,李紀珠發表4點聲明,強調捍衛名譽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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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李紀珠聲明全文:
一、 被告放言雜誌總編輯周玉蔻及資深撰稿記者陳依旻,為了賺取媒體流量獲得個人私利,於一個月內連續惡意密集撰寫「明知不為事實」「甚且是惡意杜撰」之「數十篇」負面報導,以《放、獨家》為名,對李紀珠女士之女性名節、專業能力及個人操守進行全面性人格毁滅,手段極其卑劣。日前,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周玉蔻及陳依旻發表之不實言論(報導)確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其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周玉蔻、陳依旻及放言傳媒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台幣120萬元,另被告周玉蔻及放言傳媒公司應再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並在媒體刊登原告(李紀珠)勝訴啓事內容,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原告畢生潔身自愛,自律甚嚴,不論公、私領域皆光明磊落,坦蕩無私,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亦頗受社會肯定;在私領域中嚴????自持、珍惜個人形象,尤其涉及女性名節,絕不容許外界有任何模糊不清之影射。而於工作場域,不論任職於學界、政界抑或產業界之各項職務,皆全心投入、謹慎處事,以期不負所託及社會期待,而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亦頗受社會肯定(詳見附件一;原告歷任工作之表現);而原告過往如此,任職新光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期間自必復然(詳見附件二;原告任職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之績效)。
三、在此,原告亦敬請各媒體過去若有涉及侵害原告名譽之報導內容,請儘速刪除,同時原告亦鄭重聲明,「不論過去或未來,若經發現涉有詆毁原告名譽者,尤其涉及女性名節者,原告必定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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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位被告不但惡意杜撰不實訊息,且已明知所撰報導內容不實,卻仍刻意扭曲或掩蓋真實,並以卑劣不堪之言辭密集撰文詆毁本案原告,顯然是具有特定目的之惡意行為。
(-)被告周玉蔻為捏造知名人士不實相關報導以謀取私利之累犯,既便已多次遭到法院制裁,卻仍重操故技。原告與周玉蔻素不相識亦無往來,且被告周玉蔻明知女性名節對於單身職業女性,不論於事業發展及個人生活都有著極大的影響,卻屢次於其擔任總編輯之媒體,杜撰不實訊息中傷原告,其心可誅。例如早於2000年周玉蔻擔任某週刊總編輯時,即曾捏造不實報導中傷原告名節,後周玉蔻雖於同刊物上「刊登道歉啟示」,對原告表達歉意及澄清事實,但對於其「承諾日後若有其他電子或平面媒體有相關錯誤報導內容,被告周玉蔻負有積極主動澄清之義務,但其卻並未確實執行」,致使原告過去20餘年屢遭該則不實報導之糾纏,此對身為單身女性且為公眾人物之原告,造成莫大傷害。而今周玉蔻又再度指示旗下記者故伎重施,實罪無可恕。
(二)資深撰稿記者陳依旻為主要負責新光金控相關報導之記者,不論從新光金控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表之重大資訊、每月公布之財報以及每季法人說明會,甚至主管機關金管會每周二及周四固定召開之記者會,皆可極易查原告任職新光金控以及新光人壽之具體貢獻成果(詳見附件二;原告任職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期間具體績效);然陳依旻及周玉蔻等人卻扭曲事實,惡意詆毁原告至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之專業貢獻。
附件一 (原告歷任工作職務表現)
原告於任職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副董事長任內,有具體改善成效外(參見下述),事實上,原告在其過往之每一個工作上皆盡心盡力,亦多獲得相當之肯定,例如原告於26歲完成博士學位後,進入國立政治大學經濟系擔任教授期間,曾獲得國立政治大學傑出研究教授獎及多次年度最佳論文獎,並受聘為海外知名大學國際諮詢委員。原告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更受「商業周刊」評鑒為立法院第六屆(當屆)財經立法委員第一名,並於該周刊列為封面報導;同時,亦受「天下雜誌」評鑒為當屆最優良的之財經立委,亦對原告作專題報導。此外,原告任職台灣銀行董事長期間,戮力改革所獲各項成果,更獲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撰寫成哈佛大學教學個案(case study),原告亦係台灣金融界唯一被撰寫成哈佛商學院教學個案之銀行家;且原告亦係國內極少數受邀擔任國際重要獎項之評審,以及大型國際金融論壇之理事或演講嘉賓。
此外,原告曾當選世界十大傑出青年(法國坎城頒獎)及台灣十大傑出青年、行政院一等功蹟獎章、美國艾森豪奬台灣第一位女性得獎人、李國鼎獎章,並曾獲選為台灣玉山科技協會(第一位女性)理事長、全球玉山科技協會理事長、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理事長以及中華民國壽險公會副理事長、中華民國十大傑出青年當選人恊會會長(唯一女性)、台灣Fulbright 恊會理事長(唯一女性)、台灣哈佛校友會副會長等職務。且因擔任台灣傅爾布萊特學友會理事長之卓越表現,讓原告由全球100多國Fulbright 恊會成員中脫穎而出,受邀擔任全球傅爾布萊特獎(Fulbright prize)7位決選委員之一,並受邀至德國柏林上台頒獎給年度得獎人德國總理梅克爾(Angela Merkel)。此外,原告亦曾因長期投入志工服務,獲國際志工協會頒贈世界志願服務之星。因此,原告過往如此,任職新光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期間自必復然。
附件二(原告任職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期間之績效)
1. 新光金控公司係以人壽保險公司為主體之金控集團,旗下人壽保險子公司即新光人壽公司成立已60年餘,保戶共300餘萬、資產近4兆元,占新光金控公司總資產70%以上,負有重大社會責任。新光金控公司董事長吳東進曾多次邀請原告進入新光集團服務,惟原告因已另有人生規劃,故予婉謝,直迄吳東進董事長告知原告表示:新光人壽公司經營已陷入極大困境,而主管機關(金管會)即將再度發函對新光人壽公司做更嚴格監管措施。茲因原告曾擔任金管會副主委之職務,當時本就對新光人壽公司經營之困境有所了解。尤其,原告服務於金管會時,曾參與國華人壽保險公司之接管及處分事宜,當時政府及社會大眾對於國華人壽公司之經營不善,均付出非常沉重之代價,金管會不但給予最後得標合併者多項監理寬容措施,政府仍賠付883億餘元。此外,原告深知在軍、公、教退休金皆已被大幅刪減之情形下,不論新光人壽公司保戶、股東、政府及社會大眾,均無力再承受一個保戶人數、資產規模皆遠超國華人壽公司之保險公司陷入困境。因此,原告在進一步求證主管機關金管會,確認新光人壽公司確實已陷入更嚴重之惡化後,基於對社會之使命感,改變原本生涯規劃,選擇在新光金控集團最艱困時刻至新光集團服務,亦正是基於此一使命感,原告在新光金控公司及新光人壽公司服務期間,平均每日工作逾12小時以上,犧牲假日,日以繼晷,全心投入挽救新光金控集團之工作。
2. 原告任職新光金控公司及新光人壽公司期間,承蒙董事支持及同仁們齊心協力,新光人壽及新光金控在獲利、股價以及各項財務、業務指標皆明顯改善,並且免於被信用評等公司降低信用評等的風險。雖然令人遺憾,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於原告離開二年後,新光人壽及新光金控獲利又跌回所有上市金控最後一名;然而原告離開前二公司轉任新光銀行擔任副董事長期間,新光銀行獲利亦創歷史新高。由此可證,原告在金融業經營上之專業能力。
(1) 依客觀統計資料可證明,於原告加入新光集團後,經原告與董事及同仁共同努力下,新光金控公司之績效有明顯改善,如新光金控公司之每股盈餘(EPS),由原告上任前縱然賣掉如A11等多棟商業大樓後,仍為上市金控公司之最後一名(第15名),轉為在未出售任何商業大樓之情況下,每年排名穩定往前提升2至3名;而至109年11月底(按,原告12月離開新光金控公司及新光人壽公司時),新光金控公司之EPS已上升至所有金控公司之第6名,而新光金控公司之股價亦由原告上任前之6.2元,曾上升至最高點12.7元,且因新光金控股價上升,故新光金控得以採換股方式完成元富證券100%併購,並且讓庫藏股得以釋出,降低減資壓力且同仁獲得意外小財;此外,因獲利增加,新光人壽每股淨值由12.7上升至24元,淨值資產比亦由105年3.3%上升至109年5.33%,而且新光人壽公司原處於被降低信用評等邊緣之重要指標亦獲得顯著改善,例如:利息保障倍數由原先4上升至12.3,負債淨值比重由30.4降為19.1;由於諸多財務、業務指標皆具體改善,使得新光金控公司及新光人壽公司得以避免被降低信用評等而走入惡性循環之風險。
(2) 此外,該期間新光金控公司及新光人壽公司基本體質亦日漸好轉,例如由於積極調整保單銷售結構及幣別,使得新光人壽之匯兌成本及利率風險得以降低,例如:新光人壽之外幣保單之初年度保費之占率由20.7%,上升至原告離職時之73.5%;此外,原告在職期間所新開拓之銀行通路保費收入,亦已增至新光人壽公司全體銀行銷售通路近20%。此外,新光人壽公司之負債成本逐年下降,由105年的4.37%下降至109年底的3.83%,損益兩平點亦逐年改善;大陸新光海航子公司亦順利取得大陸保監會同意股權轉換,降低新光人壽持股,減少每年約1億人民幣損失;而新光金控公司每年亦皆依主管機關同意之增資金額順利完成增資,淨值大幅提升,接軌IFR17準備金缺口不斷縮小,由於諸多指標皆不斷改善,使得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免於立即被降低信用評等風險,而金管會亦降低要求新光人壽總經理率隊赴金管會報告之固定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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