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和尚鸚鵡」當寵物!飼主嫌牠太吵1年後賣掉…結局要坐牢

▲▼南陽鸚鵡案再審宣判。(圖/翻攝自微博)

▲南陽鸚鵡案再審宣判。(圖/翻攝自微博)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河南南陽一鄒姓男子經營一家中醫診所,此前在「花鳥鸚鵡交流群」以750元(人民幣,下同)買下一隻「和尚鸚鵡」,養了不到1年,因嫌鸚鵡很吵便出售,2020年5月他通過唐姓好友介紹,以700元的價格賣給開寵物店的薛姓男子。沒想到,鄧州市法院一審判決鄒男等3人,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拘役3個月不等並處罰金3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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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澎湃新聞》此前報導,鄒紅喜是南陽的一名中醫,經營著一家診所。據他介紹,2019年八九月份的時候,他以750元的價格從兩名自稱是平頂山人的男子手中買下一隻和尚鸚鵡,養在診所一樓。養了不到一年,他覺得鸚鵡太吵,又到處排泄,便決定將鸚鵡出售。

2020年5月25日,通過同為醫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紹,鄒紅喜以700元的價格將這隻鸚鵡賣給了薛某某。薛某某經營著一家寵物店,將這隻鸚鵡和店內其他多隻鳥在網上售賣,被人舉報,導致案發。

2020年8月19日,鄒、唐、薛3人被刑拘,所涉罪名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年9月15日,3人被取保候審。經遼寧德恒司法鑑定所鑑定,涉案和尚鸚鵡屬於瀕危野生動物。案發後,涉案鸚鵡在南陽市動物園寄養。

2021年11月28日,鄧州法院作出「(2020)豫1381刑初59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鄒紅喜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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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被告人鄒紅喜不服,提出上訴。南陽中院於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豫13刑終122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被駁回後,鄒紅喜又向南陽中院申訴。2023年9月14日,南陽中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以鄒紅喜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為由,駁回申訴。

2023年12月18日,鄒紅喜又委託律師曾鳴向河南高院申訴。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舉行聽證。聽證結束兩個多月後,南陽中院於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豫13刑監2號」再審決定,理由為「經本院院長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本案應予再審」。

2024年5月15日,南陽中院開庭再審本案,並當庭宣判。南陽中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南陽中院「(2021)豫13刑終1226號」刑事裁定和鄧州法院「(2020)豫1381刑初590號」刑事判決,本案發回鄧州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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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顯示,和尚鸚鵡又名貴格會鸚鵡,原產於南美洲的玻利維亞、巴拉圭、巴西和阿根廷等國,名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在中國大陸被按照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2021年4月2日,大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2021)29號文件,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對中國沒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費氏鸚鵡、紫腹吸蜜鸚鵡、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開展專用標識管理試點。

鄒紅喜的律師曾鳴認為,這足以說明,涉案的和尚鸚鵡在中國野外沒有自然分布,屬於人工繁育的鸚鵡,不屬於刑法第341條規制的對象。對人工繁育鸚鵡的銷售、交易,不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按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