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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立院三讀管制網路性剝削 不得散播、觀看兒少性交影片

為了更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將條例名稱由「性交易」更名「性剝削」,並增訂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等必須配合移除網路不當內容,以及增訂不得散佈、播送或販賣兒少性交的影片、照片等供人觀覽等等。

立院三讀通過 不得報導兒少性受害人足以辨識身分資料

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將條例名稱由「性交易」更名「性剝削」,同時也新增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散播,報導、記載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違者將重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立院三讀通過兒少不得超時使用3C產品 違者最高罰5萬

現行兒少法規定兒童、少年不得吸菸、飲酒、施用毒品、觀看暴力節目等,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定兒少不得長時間持續用電子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將處父母新台幣1萬元到5萬元不等罰鍰。不過條文初審時對「長時間」定義有歧見,保留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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