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婚官司僅限夫妻過錯較少一方 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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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夫妻訴請裁判離婚的但書規定部分違憲。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有2名已婚男子外遇被抓包後,竟主動聲請裁判離婚。但依照民法規定,若夫妻過錯較多一方,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因此駁回2人訴訟。案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後,24日判決部分規定因為完全剝奪一方配偶的裁判離婚權利,因而違憲,相關機關必須於2年內修法。

本案爭議點在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規定允許我國在離婚部分採許先進的「破綻主義」,不過因但書規定,限制了僅能由「無過失」的夫妻一方請求離婚,也限制了他方請求離婚的權利,引發本案。

方姓、高姓2名男子因外遇而訴請離婚,依照前開規定,法院認為2人均無聲請裁判離婚的權利,予以駁回。其中方姓男子與元配結婚超過50年,但早與分居,與小三定居香港多年,甚至生下3名子女,人生展開新的一頁;不過他因為這條規定,無法離婚,這也造成未來處分婚姻共同財產或繼承遺產的問題。此外,高雄地院法官朱政坤,也對此聲請5案。憲法法庭因此召開言詞辯論庭,並於24日作出判決。

憲法法庭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並無違背。不過這個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有責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這部分違背憲法。

大法官除了宣告違憲以外,還要求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該條規定,以符合憲法判決意旨;倘2年內未能修正完成,法院對於這類個案,應依憲法判決意旨,逕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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