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長期臥病又確診新冠 孝兒2樓拋母慘死再跳樓...輕判3年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將孝子輕判有期徒刑3年。(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許姓男子將多年臥病在床又確診新冠肺炎的母親,從二樓陽台拋落地面,送醫不治,被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屏東地院審理以他為照顧20多年有病的母親,數十年如一日,案發前,與母親同確診新冠炎,在將母親拋落後旋即一同跳下而受傷,顯然打算同死,全案實屬長照悲歌,雖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他定罪,但依自首規定減刑後,因為情堪憫恕,用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輕判他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

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的張姓母親臥病在床多年,且無法行動、無法言語,甚至還於去年5月25日確診新冠肺炎,許於5月27日15時57分許,在兩人住處,從二樓陽台處將母親抛落至住處外之路面上,致許張婦身體多處骨折、臟器破裂及擦挫傷等傷害,送醫不治。

法官審理,發現被告將母親自2樓拋落後,亦隨後亦自二樓陽台跳下而腳部受傷,其經送醫急救,由於許主動向到場員警坦承犯行,合於自首之要件,因此減輕其刑。

另一方面,法官查出,被害人因中風臥病在床無法自理生活長達20年有餘,期間均由被告照顧,被告盡心照料被害人數十年如一日,因此未婚,家中經濟全賴其兄之工作收入及被害人之補助款,被告及被害人實屬社會上之弱勢家庭;又案發前被告與被害人均感染新冠肺炎,除造成被告生理不適外,更增被告照顧被害人之負擔及壓力,對被告之負面情緒而言無異雪上加霜。

法官認定許將母親拋落後旋即一同跳下而受傷,顯然打算同死,該案衡情實屬長照悲歌,因此可認被告所犯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縱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之虞,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的同情,堪予憫恕,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輕判有期徒刑3年,並宣告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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