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調查、戰時管制」 《全動法》草案授權NCC、文化部管制傳媒

▲陸軍。(圖/ETtoday資料照)

▲陸軍。(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國防部日前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69條條文共有51條修正內容,其中最具爭議者,為新增「動員準備階段」,即對新聞媒體與網路平台等,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並於「動員實施階段」管制上述對象,以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但草案並未提到相關方案與計畫的詳細內容,僅說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下稱《全動法》)於2001年11月14日施行後,曾於2014年6月4日及2019年6月19日兩次修法。由於此法範圍除「動員準備階段」外,還包括「動員實施階段」,因此國防部此次把法案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並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專章,明定動員實施階段各級聯合應變中心的任務、辦理徵購、徵用及罰則。

根據《全動法》修正草案第2條,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而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全動法》第6條則寫明,「動員準備綱領」為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動員準備方案」則指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的施政計畫,依動員準備綱領的規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以律定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

至於「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則是依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預期配合達成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

此次草案,國防部將「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出12項,其中增加教育動員、訊息傳播動員、金融外匯、資通訊動員等準備方案,以及「其他經行政院依動員需要指定方案」,並由行政院依性質指定所屬主管機關或單位。上述新增項目中,又屬「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最具爭議。

進一步來看,草案新增第15條,一、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而前項調查,新聞業人員所屬的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國防部說明欄中寫道,此條文適用於「動員準備階段」。

至於動員實施階段部分則規定在新增的第33條:一、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二、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國防部指出,此條文是用以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

第33條中也提到,上述2項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另外,草案中增訂多款罰責,其中動員實施時期,受徵用人員或受徵用物資的操作人,無故未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防部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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