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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地主個資給承租人 前花壇鄉長被判3月

▲縣議員李成濟。(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縣議員李成濟。(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議員李成濟7年前擔任花壇鄉長期間,將2名程姓地主的個人資料洩露給5名林姓承租人,後來公所將該案依觸犯洩密罪嫌函送,彰化地方法院審結,林男獲公訴不受理,李成濟則被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對此判決,李成濟對此判決表示「冤枉」,將與律師討論後續上訴問題。

判決書內容指出,程男2兄弟將花壇鄉西南段2地號土地承租給5名林男,雙方訂有耕地375租約,程姓地主於2015年間向花壇公所申請收回土地,經公所審核後准予收回並經縣府於當年7月23日同意備查。承租人之一林男不服於同年8月3日提起救濟,出具申請書向公所申請提供「續約及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相關文件影片」。

李成濟時任鄉長時,明知他人身份證、戶籍、所得稅、保險費、子女就學繳費、醫療費用等等均為個人資料或涉及個人隱私,屬於國防以外的秘密文書,不得交付予他人,但李成濟仍核示公所承辦人將上述資料提供給林男。

林男則向法官供稱,「因為公所收回耕地處分,但我還是想做,我才委託律師幫我處理。去公所申請三七五的資料,都是公所用的,我跟鄉長李成濟講,我都有按時繳納租金,怎麼可以把耕地收回,李成濟說要幫我處理,後來我就拿到這些資料了。」

李成濟辯護否認有任何洩密犯行,並辯稱,李身為鄉長,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批示將雙方資料個交付相關權利人,屬提高行政效能,這有何不可?

另外,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已明文記載,「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卷宗」,這屬於法定業務之執行。

法官表示,行政機關對民眾申請資料閱覽是否准許,並非漫無限制,若無限制,不免有侵害他人權利、妨害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虞,因此涉及個人穩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審酌後,認為李成濟時任鄉長卻為了處理林男與程姓地主之間耕地375減租爭議於簽呈批示,使承辦人交付含有個資及個人隱私內容文書交付給林男,所為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量處3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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