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博/小吃店播世足賽 蹭熱度行銷有問題嗎

▲卡達杜哈,世足賽。(圖/CFP)

▲四年一度的世界盃足球賽目前正於卡達熱鬧舉辦。(圖/CFP)

2022年11月20號,四年一度的世界盃足球賽(FIFA World Cup)在卡達盛大開幕,各國球隊皆摩拳擦掌,劍指冠軍。而在全民瘋世足的同時,許多酒吧或運動餐廳也都以世足賽的名號,推出特別活動招攬客人,例如哪個國家球隊每進一球,消費就折抵 50 元,並邀請大家一起到店內觀看世足,替自己支持的球隊加油等等,但你知道這些行為可能已經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了嗎?

世足轉播並非公共財

世足賽作為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賽事之一,每次舉辦都會造成全球性的關注,但其實世足賽所衍生的相關權利,都隸屬於國際足球總會(FIFA)。

以這次的卡達世足賽為例:在世足賽中,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媒體、營銷等權利,都歸屬於 FIFA,如官方的 LOGO 標誌、金盃圖樣、吉祥物就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美術著作,以及《商標權法》所要保護的商標(而相關口號或者是文字標等也是一樣道理),因此這些東西都不能任意使用到商業活動上。

除此之外,若有人想以擦邊球的方式蹭熱度,例如自製形狀、顏色雷同於本屆世足賽標誌的商品進而拿去販賣,這樣是否可行?答案是風險很高。世足賽本身具有高度的識別性(註一),一般人看到前面說的那種標誌,多半都會直接認定這是有關世足賽的周邊產品,所以仿世足賽標誌,自製形狀、顏色雷同的商品,就很有可能被認定是「著作改作、重製」,進而造成侵權爭議,除了民事賠償外,可能還有牢獄之災!

小吃店播世足賽有侵權問題嗎

民眾與有線電視所簽訂的契約中,多半會註明收視範圍僅限於「家庭範圍」,因此在小吃店內播放電視節目供客人觀看,似乎不符合家用規定,這也讓小吃店家一片風聲鶴唳。

對此,智慧財產局只好發布函釋,想辦法為這個常見現象解套──如果店家只是「單純開機」,並沒有另行增設擴音或者投影裝置播送,而僅是單純打開一般家用電視機的開關,並透過本身設備播送音量、畫面,就不算違法侵害他人著作權;反之,則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這兩者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家用版」與「公播版」的差異。

由於此類「單純開機」所引起的爭議層出不窮,也讓智財局著手修正《著作權法》,明確增列「再公開傳達權」的概念,要求在公共場所使用設備對公眾播放「電視節目或運動轉播」的時候,就要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並增列例外讓相關認定爭議落幕。舉例來說,酒吧如果想要另外透過投影螢幕播放世足轉播,藉此招攬客人,就是一種「再公開傳達」,原則就要取得授權;可是,如果是一般小吃店,經由自己的電視播放電視節目,用來打發等待客人上門的時間,那就可能比較沒有關係。

但說了這麼多,其實那部修正法案已經靜靜躺在立法院內許久,因此在三讀通過之前,還是要以現行法律為準。所以說,現在除了單純開機行為之外,店家播放節目或轉播,原則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可以(註二)。

蹭世足,玩一波行銷可以嗎

本次世足賽,除了贊助商和授權轉播商外(註三),其他品牌都不可以直接打著世足賽的名號作行銷。不過有趣的是,除了贊助商和授權轉播商外,很多人也想要使用與世足賽有關的文字或圖片,來增加品牌曝光機會,讓大眾產生該品牌與世足賽緊密相連的感覺,這種行為被稱為「突襲式行銷」。

▲▼阿根廷闖進世足16強。(圖/路透)

▲世足賽為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賽事之一,世足賽所衍生的相關權利都隸屬於國際足球總會(FIFA)。(圖/路透)

在 2014 年世足賽時,Nike就曾推出由C羅和內馬爾領銜的系列足球廣告,但實際上Nike並不是當屆世足賽的贊助商,卻成功增加了品牌知名度,並拓展市場。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在活動期間並不是不能利用世足做行銷,而是要技巧性地運用其他與世足名號較不直接相關的敘述進行宣傳。例如,在本次世界賽中,使用「瘋足球、一起看足球、四年一度」等字眼,就比較不會有侵害世足賽商標權的疑慮。

但也不是說,所有使用任何世足賽的一切都是違法的,在 FIFA 發布的智慧財產權指南中(FIFA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idelines)就明確指出:允許球迷以不帶商業意圖的方式使用世足賽圖片,或者是以主題標籤(Hashtag)方式評論或者轉發。畢竟球迷才是比賽的靈魂,有球迷朋友的參與,才能讓話題更快發酵,進而製造出更大的效益。

從以前的十分鐘看電影,到近期的安博盒子、論文抄襲、世足賽轉播所引起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可以知道著作財產權人對於權益維護意識日漸高漲,因此要提醒大家,即便有合理使用的規範,但在素材的使用上,仍要格外小心,以免無形之中侵害他人權益!

附註

註一:世足賽的商標是法律上的「著名商標」,相關文字、形狀圖案等,很可能會因為近似「著名商標」而無法註冊。

註二:那在台灣播放世足賽比賽,難道會是世足賽官方來查緝嗎?事實不然,本次世足賽台灣區域的授權,是由愛爾達電視台取得總代理轉播權。換句話說,是 FIFA 將轉播權與某家公司簽訂「專屬授權契約」,而該公司再將轉播權利依照地域劃分,並與當地的負責單位簽署專屬授權契約,指定其為該區域的專屬被授權人,負責該地區的一切轉播事宜。如此的好處在於,FIFA 僅需向該負責人聯繫,而不用鉅細靡遺的管理一切事務,而被授權人僅需將授權金支付給 FIFA,則可取得著作的獨占利用與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因此,愛爾達電視台就是透過該方法取得台灣的獨占轉播權,並且再授權給華視和中華MOD轉播權利。

註三:由於賽事的舉行需要大量資源的投入,主辦單位會尋求與各行各業合作,以不同程度的授權方式換取贊助與合作。如合作夥伴等級,即可對有關 FIFA 所舉辦的活動與比賽進行全球性的推廣營銷;而世界盃贊助商,僅能在世界賽的範圍內進行廣告行為。除此之外,還有區域合作夥伴和區域轉播授權等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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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話文運動趙建博,律師高考及格,現就讀於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正以一年胖5公斤的步調在三峽深耕,夢想回到大一時的體重。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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