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幕!西雅圖咖啡混低價豆總座緩刑 士檢拿「混油案」提上訴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馥餘實業公司經營連鎖西雅圖咖啡2019年遭踢爆,販售「100%阿拉比卡豆」摻雜低價豆,士林地院8月一審,依違反「商品虛偽標記」罪,判處總經理劉增祥6月徒刑、緩刑2年,廠長李志明4月徒刑、緩刑,繳公益金330萬元;馥餘實業公司扣案1千萬犯罪所得沒收,未扣案829萬餘元沒收,檢方認與最高法院「混油案」判決中表示的見解不符,提起上訴。

檢方上訴理由指出,法院認為被告等被訴違法食安法部分均不構成犯罪,主要理由在於其等混入羅布斯塔豆,並非屬於非可供人食用或製程不符國家標準的「未知物質」,因此並不構成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49條第1項之罪,但此與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第2463號判決(混油案)中表示見解不符。

▼總經理劉增祥赴法院開庭,向記者強調自己販售的咖啡豆「不是黑心食品」。(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  西雅圖劉增祥。(圖/記者黃宥寧攝)

另外,羅布斯塔豆因價格平實,常用於即溶咖啡、濾掛咖啡等商業用途,其渾厚、濃重且強烈風味雖無法與阿拉比卡豆相提並論,二者品質確有不同,但消費者對於綜合豆或調和豆咖啡風味喜好與取向各有不同,二者並無絕對優劣之別,劉、李使用標示100%阿拉比卡豆包裝對外販賣含有羅布斯塔豆商品,確實有虛偽標記商品品質進而販賣行為,非當然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款第7款所指「攙偽或假冒」行為。

另就西雅圖案沒收範圍及馥餘公司烘焙組組長是否有所參與部分,原判決採證認事及法律適用也有未盡周全之處,因此就該等部分也將一併提起上訴。

今年8月23日,士院一審依共犯販售虛偽標記商品罪,判處劉增祥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54萬、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指定公益團體進行120小時勞動服務、支付國庫300萬;李志明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國庫支付30萬元、60小時勞動服務,馥餘實業公司犯罪所得1829萬9557元,扣案1000萬沒收,未扣案829萬9557元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何男因無須、無法參與公司商品討論與決策故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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