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拒付「4元影印費」寧打2年半官司 結局慘敗還得付4190裁判費

▲▼影印機,影印,列印,複印。(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女子不願給付4元影印費,與店員發生爭執後提告騷擾、誹謗等罪,求償16萬元。(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資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女子2年前到超商影印文件,卻因為對「4元影印費」有意見,與店員發生爭執,堅硬不願給4塊錢,事後還向店員提告誹謗、騷擾、恐嚇等罪,求償16萬元,法院一、二審皆判她敗訴,並且須負擔兩次的裁判費共4150元。

女子小芬(化名)指控,她在2020年1月6日到高雄楠梓區一家超商影印文件,並由店員從旁協助,當她反應店員將其中1張A3的文件印成A4,店員卻開始態度不佳,雙方因而發生爭執。

小芬指稱,她給付27元的影印費後,店員故意拖時間不開發票,害她等了8至10分鐘,原本想說不計較準備離開,店員卻追出門外並制止她離去稱「現在妳沒有結帳,把影印紙拿出去,行為已違法,妳進來」,超商其他顧客聽到後,立刻對小芬投以異樣眼光,造成她名譽受損。

之後店員又持續以不正當理由要求小芬待在超商2小時,還繼續騷擾小芬要她留下姓名與電話,恐嚇說「隔日一起出來談」,還說謊我沒有開發票給妳,那等於交易沒有成功,而妳把影印的紙張拿出去了,代表是偷竊的行為」誣賴小芬,綜合上開言語,小芬認為店員所為之誹謗、強制、恐嚇及騷擾等行為,已經侵害她的人格法益,因此向店員請求16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店員反駁稱,當天小芬根本沒告知她想要影印的文件大小,還拒絕讓他確認,結果她自己印出的紙張尺寸不符,竟拒絕給付該張紙的影印費,最後只願付27元,拒付剩餘的4元,自己是出於職責,才要求小芬留下付款。

法官認為,店員上開行為的確沒有任何侵權行為,今年2月就駁回小芬之訴,但小芬不服仍續提上訴,二審法官也以相同理由,再次駁回其訴,全案確定,小芬還須負擔一、二審的裁判費,引用民法第77條之13、16,第一審須給付1660元,二審2490元,共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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