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童放學遇色叔叔裝熟!熱情擊掌強拉狂摸 她冷靜1招逃離

▲桃園市鄭姓男子前年7月誘騙鄰居身障女至住處看色情片,乘其心智缺陷不懂抗拒機會猥褻其胸部,後遭家人發現有異報警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新北市李姓男子獨坐在早餐店前長椅上,見社區住戶12歲妹妹下課經過,竟強拉妹妹手撫摸其生殖器。(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李姓男子坐在早餐店長椅上,見同社區住戶12歲女童獨自下課經過,熱情以擊掌方式打招呼,女童靠近後,竟將人拉到椅子上,連續撫摸大腿內側等,更強拉她的手撫摸生殖器,所幸女童機伶脫身返家,並通知媽媽報警。審理時,李男與女童父母達成和解,並賠償50萬。士林地院審結,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1年10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去年10月4日下午4時30分許,李男坐在某早餐店前長椅上,女童文文(化名)下課經過,無人陪伴,李男認有機可趁,將文文強拉到長椅上,違反文文意願,接續徒手撫摸多處,強制猥褻得逞。

沉著冷靜的文文於警詢指出,當下被侵犯時,立刻向李男說:「我英文作業很多要回家寫功課」便快速逃離現場,當時只見李男笑笑的,也沒控制她行為。

法官認為,李男於案發時幾近無人可以制衡狀況下,除短暫碰觸文文身體外,並未再有進一步非禮行為,且沒造成更大傷害前就收手,可見人性尚未泯滅,參酌他無類似性犯罪前科,此次是路上偶遇,可見是一時衝動,慾令智昏所致,審理時也坦承犯行,並與文文及父母達成和解,賠償50萬元。

合議庭參酌文文與文文父母均同意給予李男緩刑機會,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遵守下列緩刑條件:(一)禁止對文文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或對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二)禁止對文文為直接或間接邀約、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三)遠離文文住居所、學校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50公尺;(四)應向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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