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在美製槍案一審不受理 高院認「美國不處罰」再駁檢方

▲孫安佐、狄鶯、孫鵬出席《你在我在因為愛》感恩茶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孫安佐製槍案二審再度判決不受理,媽媽狄鶯、爸爸孫鵬再鬆一口氣。(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藝人孫鵬、狄鶯的獨子孫安佐,2018年在美國就讀高中時,遭美國警方逮捕,警方從他住處起出大量子彈、十字弓等,孫安佐在美國服刑238天後返國,遭我國檢方起訴,但一審認無審判權而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日前仍駁回檢方上訴。可上訴。

本案源於孫安佐在父母安排下,於2017年持F-1學生簽證前往美國賓州上達比就讀高中,但隔年就向同學表示「5月1日不要來學校,因為我要用槍攻擊學校」,校方報警,美國警方在他寄宿家庭中查獲1600發子彈及Glock 9mm手槍滑套、槍管等器械。最後孫安佐被美方依照《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判決服刑238天,也遭宣告終身不得入境美國。當時孫鵬、狄鶯2人散盡家財,聘請律師,赴美營救愛子,轟動一時。

孫安佐於2018年12月離開美國後,當月11日入境台灣,隨即被送往士林地檢署接受訊問,最後檢方對他限制出境、出海、住居等,全案經檢方2年偵辦後,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提起公訴。但一審士林地院歷經1年多審理後,最後以無審判權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上訴第二審。

高院二審於5月間首度開庭,當時法官諭知,因本案為程序問題,原則上只開一次庭期,待合議庭評議認定,全案候核辦。結束庭訊時,孫安佐也簡單回應「目前還沒有一個結果,也不知道要說什麼。」

高院於日前作出判決,高院根據檢方起訴的資料,再比對美國《聯邦法典》的相關規定,認為孫安佐「將合法購買之Polymer80廠牌80%下槍身加工,在我國雖該當製造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犯罪構成要件,但在美國顯然係屬不罰之行為。」因此高院依照刑法第7條規定的但書「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認為本案並無我國刑法適用餘地,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再度不受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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