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1萬元洩漏取締賭場行動 高雄佐警收賄判5年半定讞

▲▼法庭,法官,法槌(圖/取自免費圖庫CC0)

▲佐警收賄,判刑5年半定讞。(圖/取自免費圖庫CC0)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市岡山警分局前佐警張方瑜,得知韓姓業者經營賭場,張男於2015年間主動打電話給業者,並收取1萬元賄賂;而後在警方即將取締賭場之際,事先打電話通知業者。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更二審見解,將張男判刑5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於2015年6月起當年8月間,擔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第13警勤區佐警。張男得知韓姓業者在轄區內經營賭場,隨即於當年6月間某個上午,主動打電話給業者,雙方約定於附近的柚子園見面。業者與合夥人討論後,認為張男乃主動索賄,決定先「包個紅」給張男。

業者遂於7月間某日,約張男於轄區某檳榔攤見面,並當場交付1萬元給予張男。張男收錢後不到一週,就聽聞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110報案,稱轄區發生賭博案件,因而派交岡山分局督察組派員前往查緝賭博之消息。張男就於當天下午3點半,主動打電話給業者稱:「X哥,還在忙嗎?我是跟你講一下,如果有在忙,不行喔。有人進來走踏ㄋㄟ」讓業者得以躲避取締。

檢調單位事後進行追查,根據業者的監聽紀錄,查出張男通風報信,最後發動搜索行動,帶回張男等人偵訊,並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依照「悖職收受賄賂」、「洩密」等罪,判刑5年6月、4月(得易科罰金)。二審高雄高分院更認定張男收賄2次,改重判有期徒刑10年,洩密罪部分判刑4月,二審先行定讞。

收賄部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無罪,但更二審又認定僅收賄1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更二審見解,24日認定張男收賄1萬元,判刑5年6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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