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猛批引院檢大論戰 司法院、最高法院同回應

▲▼恐龍判決,恐龍法官,小孩,生氣,教養,發怒。(圖/視覺中國)

▲院檢論戰發動,司法院、最高法院同發聲明。(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大法庭日前裁定,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證明刑案被告的累犯紀錄,引起司法論戰大戰。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多次發聲明,甚至要求將新聞稿撰稿人送懲戒。對此,司法院也發聲明回應,深表遺憾與惋惜;最高法院也回應,該裁定僅拘束提案庭。

最高法院的裁定27日公布後,基層檢察官組成的改革團體「劍青檢改」28日就發聲明,質疑法院「自私甩鍋」,最高法院當天立即回應指檢方批評「流於情緒」。而「劍青檢改」細看最高院新聞稿後,發現對於累犯的說明內容,超出原本裁定範圍,明顯是「司法行政」侵害「司法審判」,因此29日又發聲明,希望司法院將新聞稿撰寫人移付懲戒。對此,最高法院先發出新聞稿,簡單回應;而眼見院檢論戰戰火蔓延,司法院也發出聲明回應。

以下為最高法院先發出的聲明全文:

最高法院對111.04.28新聞稿內容之說明

一、刑事大法庭裁定之性質屬中間裁定,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之規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二、本件刑事大法庭裁定於110.04.27宣示後,提案之個案即於當日評決並對外公告,且已製作裁判正本。

三、本院111.04.28對「劍青檢改」回應之新聞稿第三段之內容,係該提案庭個案裁判依據大法庭裁定意旨所為論述內容之一部分。

司法院於29日傍晚聲明全文:

司法院針對檢察官團體批評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一事,回應如下:

1.我國刑事訴訟從半世紀前的職權主義,逐漸轉為當事人主義,其目的乃是讓法院居於更為公正、不偏不倚的地位,而得以公平裁斷紛爭、保障人民權益;與此同時,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則應交由檢察官全權負責。

2.大法庭制度,旨在統一法律見解、解決裁判歧異,讓法院判決更具有可預測性與可遵循性,這是司法改革之重要成果。大法庭制度自108年7月4日施行以來,確實發揮了制度成效;大法庭之裁定,代表終審法院各審判庭之多數意見,影響深遠,更是研究實務見解發展之重要資料。各界對於大法庭之裁定如有任何意見或建議,都是促進法學進步的動力,司法院身為最高司法機關,表示尊重與歡迎。

3.但有部分檢察官團體針對本次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率爾以「自私」、「無知」、「生雞蛋無、放雞屎有(台語)」、「傲慢」、「令人作噁」等粗鄙聳動用語指責,無助於理性討論,司法院深表遺憾與惋惜。寄望各界能夠回歸理性討論,一起謀求法制進步,攜手達成實現公平正義、維護人民權益的法律人使命。

4.另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規定」,各所屬機關之新聞稿,經所屬機關首長或得授權之人審閱後,得對外發布,故其內容是否正確妥適,允宜由各所屬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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