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善印/「提高賠償」比「酒駕處死」更有威嚇力

我們想讓你知道…若將酒駕處罰無限提高,以至於達到死刑、無期徒刑,勢將破壞原本的罪刑均衡制度。

● 鄭善印/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高雄酒駕男衝撞一家四口造成一死三傷案,令人氣憤。檢察官也迅速以種種劣跡,例如酒駕男沿路超速、闖紅燈、任意變換車道、急煞停急起步等,而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起訴,令人覺得可以接受,因為斟酌個案的主觀心態,追究其是否故意肇事,可以遏止酒駕。但若要將酒駕被查獲者一律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致傷者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肇事致死者最高死刑,則不無以個案破壞制度的疑慮。

因為,我國《刑法》第十三、十四條所規定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認識的過失、無認識的過失」四種情形,若依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認識來給分,大約可以用「一百分、五十一分、四十九分、零分」來形容。

▲1/24,立法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駕罰則三讀通過,罰則再加重。(圖/記者屠惠剛攝)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差別

例如,對於一個持槍打人胸膛的行為人,我們可以說其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百分之百的認識,反之對於一個開車不慎撞死人的行為人,我們可以說其對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沒有認識。

但間接故意,如已投保高額房險的人坐視星星之火,與有認識的過失,如馬戲團飛刀手的失手,這兩類人對於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認識,其實是很難區分的,端在是否「容認結果的發生」,因此給予五十一分及四十九分是很合理的。雖然僅二分之差,但前者仍然是故意,後者卻是過失,他們的認定及處罰,依我國現行《刑法》是有基本差異的。亦即,間接故意有可能達到一命換一命的比例,但有認識的過失卻不可能。

酒駕是「飛刀手」心態

酒駕可惡,但酒駕者會有容認車禍發生的心理嗎?發生車禍不見得人死我活,不見得賠償即可了事,但酒駕者會人人都想自殺嗎?會人人都想撞就撞了,有何了不起嗎?毋寧都是心存僥倖或者跟馬戲團飛刀手的失手一樣的心態吧?

倘若如此,則將酒駕處罰無限提高,以至於達到死刑、無期徒刑,勢將破壞原本的罪刑均衡制度。但刑法基本上只是一種威嚇罪行的方法,無論再重還是有人違犯,例如殺人者可能被判死刑,但依然有人殺人,我們能讓刑法出現什麼魔力嗎?

該講究在「行政執行」上

與其在刑法上講究,我認為不如在行政執行上講究。例如,酒精鎖為何執行率僅百分之四?肇事致人於死的車輛可以沒入,但執行了幾件?酒駕件數一般都機車與汽車並記,但兩者比率如何?倘若與汽車相比,機車至多致自己於死,則酒測機車與汽車的比率是否應該調整?

▲從酒精鎖低執行率和車輛低沒入率,可知行政執行比率太低。(圖/記者賴文萱攝)

我曾看過研究生訪談九位即將因酒駕三次而被執行有期徒刑的機車騎士的書面紀錄,據這些黑手們的說法,都是因下班後喝了幾杯而被取締。問他們以後還敢下班喝酒再回家嗎?他們的回答都是:啊不然怎麼辦?抓就給他抓嘛!倘若被酒測及監禁的人都是這些苦力與黑手,刑法處罰提得再高有用嗎?

司法也能在這方面發揮一些作用,例如您只要去看看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者被處的刑罰不少是在二個月內,以及酒駕肇事致人死亡者被宣告的賠償金不少僅是精神慰撫金數十萬,就能知道,與其無限提高刑罰,不如在個案判決上,提高肇事者的賠償金,要來得具有威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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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聯合新聞網」,原標題「酒駕處死 不如提高賠償」。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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