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三中案全身而退 一審認定「黨主席僅抽象原則指示」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今將前總統馬英九於三中案被控的特別背信等罪嫌均判無罪,理由是馬英九當時並非三中案賣方中央投資公司、光華公司的董事,也沒被這2家公司授權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有代表公司簽名的權限,同案被告張哲琛、汪海清雖時任中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但無法證明2人在三中案交易過程涉嫌賤賣,3人均獲判無罪。

▲▼馬英九三中案出庭。(圖/記者羅志華攝)

▲前總統馬英九(中)在三中案一審獲判無罪 。(資料照片/記者羅志華攝)

台北地檢署於三中案起訴馬英九與張、汪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等罪嫌,北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須先釐清馬英九3人是否依法具有三中案賣方中投、光華這2家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調查後認定馬英九雖時任國民黨主席,卻非這2家公司董事,也沒被這2家公司授權管理對內與對外事務。

合議庭指出,馬英九既然當時不具備受《證交法》處罰所需的法律上身分,就須查明馬英九與具有這種身分的張、汪2人,是否共謀賤賣三中黨產,但依汪海清當年在交易談判過程私錄的保命錄音顯示,馬英九雖曾介入談判,最後僅強調「我想不管怎麼樣,現在一定要找出一個方法,雙方可以接受,就是基本上不違法,然後能夠走完的,就這麼簡單嘛,是不是」等語。

合議庭認為,馬英九只做抽象的原則性指示,並於會談中多次與律師確認交易方案合法性,難以認定馬英九命令張、汪2人故意賤賣三中黨產,且三中案買方之一、時任中時集團負責人余建新和律師李念祖等人,證稱汪海清談判態度強硬,甚至難以溝通,交易一度瀕臨破局。

合議庭認為,檢方的舉證無從認定張、汪2人曲意順從馬英九而賤賣三中黨產,且中視股權出售價格與當時每股淨值相當,中影股權出售前,經過內部評估與委託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合理性報告,簽約前並由中投公司董事會核定。

至於中廣股權出售案,也由長期投資中廣的華夏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雖漏請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書,但張、汪2人並非華夏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不必為此負責,且2人與買方趙少康談判過程,也沒有放水故意輸送利益情形。

合議庭認為,中投、光華2家公司出售三中黨產的原因,是基於《廣電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規定的2005年12月26日最後期限,以免中視、中廣執照隔年到期無法順利獲得主管機關同意換照,將蒙受更大損失,加上中視、中影當時無其他有意買家,趙少康是中廣案潛在買家中出價最高者,而三中案交易過程與結果,也沒有賤賣造成損害情形。

合議庭強調,本於尊重公司經營者,對於張、汪2人本案參考相關意見所做的商業決定,「本院尚不得逕指為違法」,張、汪2人既然無罪,與2人沒有不法謀議的馬英九,自然也無罪。

本案檢方另起訴馬英九與張、汪2人,在2006年直接和長榮集團議價,以23億元出售國民黨舊黨部大樓,也涉犯背信罪嫌。合議庭指國民黨舊黨部大樓修繕費用高昂,當時國民黨又急於籌措支付黨工退休金財源,但大樓位於行政區、國民黨要求購買者須做公益目的使用,加上涉及不當黨產爭議,因此乏人問津。

合議庭查明這件交易案事先獲得國民黨中常會同意備查,沒公開招標是因實際上有困難,不算違反程序,長榮集團雖仍未付清1億元尾款,國民黨還是可以透過法律主張權益,將馬英九3人此部分被控內容也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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