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去小吃部「突遇臨檢」!從後門偷溜遭逮喊:來拿肉粽

▲▼喝酒,陪酒,名媛(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彭姓後勤科警務員被臨檢員警查獲到小吃部,遭記過一次。(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陳羿妏/綜合報導

彭姓後勤科警務員2020年9月11日在小吃部停車場,遭執行臨檢的善化警分局員警查獲,涉足聲色場所,經政風室獲報調查,被記過一次。彭男不滿提出復審,經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當時只是要去拿肉粽。案經審理,法官不採信彭的說詞,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南市善化警分局員警2020年9月11日晚間9時許,因持行擴大勤務到小吃部等八大場所臨檢,孰料,有員警發現彭男從小吃部後方的停車場倉促離去,遂上前攔阻,並以M-POLICE警用行動載具查詢彭男身分證字號,當下因查無其他犯罪事實,便讓彭男離去。

豈料,經資安稽核後,彭男被查出疑涉足不當場所,而政風室移請督察室調查後,確認彭男因公涉足不當場所,依法記過一次。不過,彭男不服結果,提起復審後又遭駁回,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彭男主張,事發當天他接獲高姓友人電話後,便前往該小吃部拿肉粽,然而,當時的他站在店面後方的停車場等人,卻因角度問題,被臨檢的員警誤認是從包廂跑出來的顧客。此外,所謂「涉足」應是指有進入店內,但他沒有進去店內,台南市警察局卻自行擴大解釋,該店營業場所的範圍,認定進入停車場空地就算涉足行為,於法無據,且警方未提出密錄器等相關證據,故要求撤銷處分。

▲粽子,肉粽。(圖/翻攝自pixabay)

▲彭男辯稱是去小吃部拿肉粽。(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台南市警察局辯稱,彭男被查獲的小吃部位於鄉下地方,而鄉下地方路邊、門前均可停車,若不是客人,不會將車子停在該店的停車場,且店家也說,店面後方空地僅供客人停車,因此臨檢員警可合理認定,彭男是店內客人。另外,彭男平時考核不佳,2014年間曾被查獲,涉足有女陪侍的不當場所,當時已被記過一次,故依經驗法則,可合理認定彭男涉足不當場所。

法官認為,彭男稱與友人相約在小吃部拿取肉粽,但該名友人卻沒出現,彭也沒提出相關事證。此外,當時臨檢的三名員警也表示,彭男一見警車,即往店家後方倉促離開,故不採信彭男說詞,審酌後判彭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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