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王光祿案釋憲結果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使用獵槍狩獵遭判刑3年6月定讞,引發原民狩獵文化與現有法制衝突問題。司法院大法官7日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未違憲,但2部子法的部分規定違憲,分別被大法官宣告即日起失效、2年內修正。

▲▼王光祿。(圖/記者吳銘峯攝)

▲王光祿。(圖/記者吳銘峯攝)

大法官解釋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項母法中有關原住民使用槍枝狩獵的規定都未違反《憲法》,僅強調《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所謂的「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應包括原住民依傳統飲食習慣、生活文化,供自己或家人食用等非營利情形,才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的意旨。

但分別依據2項母法所制定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2項子法,則分別有部分內容,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或規範不足的問題。

803號解釋指出,「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中,非定期的狩獵活動應在5天前申請的期限、程序規定,欠缺合理彈性;另外事前申報獵捕動物種類、數量,恐使原住民違反傳統文化,2項規定都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從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對自製獵槍規範有所不足,違憲,應2年內依解釋意旨盡速檢討修正。

本案發生於2013年7月,當時54歲的王光祿因年邁母親想吃肉,便在臺東山區狩獵,獵到一頭台灣長鬃山羊與一頭山羌後,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檢方也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最高法院最後將他判刑3年6月,併科罰金7萬元定讞。

前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本案有法律上疑義,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後,也公開召開言詞辯論庭審理,並在2017年9月底作出裁定,認為本案有違憲之虞,因此首度以最高法院名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王光祿本人也在2018年7月間,到司法院遞出釋憲聲請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最後在今年3月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

言詞辯論時的相對機關警政署受到強烈質疑,列席的警政署專委馮強生指出,「管制狩獵工具,並不等於限制狩獵文化權。」,警政署認為低效能的槍枝才能確保較低的治安危害。從而,警政署列舉現行《槍砲條例》只允許從前方裝填彈藥的前鏜槍,至於後鏜槍、空氣槍都不在允許之列。但有鑑於自製獵槍對持槍者的危險性,警政署也強調,目前正在與國防部合作,未來將提供安全自製獵槍的零件給原民獵人用,讓自製與制式一樣安全。

而當時除了警政署外,大部分出席人員均認為相關規定頗有疑義,包含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林華慶、鑑定人屏科大野保所教授裴家騏、中正大學台灣文學與創意應用研究所助理教授浦忠勇等人,均質疑現行規定。而王光祿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盼還我們平靜生活,讓原民傳統文化能落實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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