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官派惹怒農民!自救會列4點違憲 國民黨、蘇煥智連袂聲援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農田水利法》新制去年10月1日上路,水利會改為「農田水利署」,原本民選的水利會會長改為官派署長,財產同時收歸國有。由全國農民組成的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認為修改後的《農田水利法》違憲,5日與立院國民黨團和委任律師、前台南縣長蘇煥智一同赴司法院申請釋憲。

▲▼國民黨團總召費鴻泰、首席副書記長陳玉珍,於司法院召開「提出《農田水利法》釋憲案」記者會。(圖/記者徐政璿攝)

▲國民黨團總召費鴻泰、首席副書記長陳玉珍,於司法院召開「提出《農田水利法》釋憲案」記者會。(圖/記者徐政璿攝)

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提出4大理由,認為《農田水利法》違憲,首先是「農田水利會尚未消滅」,因《農田水利法》第34條規定不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但並未規定農田水利會廢止或消滅;因此,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原則,既存的農田水利會,並不因為不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而喪失它的存在。

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指出,具體的案例就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並不因《紅十字會法》廢止而消滅,只是回歸適用人團法及民法的規定,因而內政部、農委會主張農田水利會已經消滅,顯然是違法。

第二,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表示,內政部比照「精省模式」囑託辦理「省有財產」由國家接管,此一精省模式本身就是違法違憲,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也認定,省的法人資格仍然存在,省只是喪失其自治模式及省立法及執行職權,並改為官派,省具備自治法人的資格,所以精省時將全部省有財產直接登記為國有財產,顯然法理上並不合理。

第三,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指出,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跟國有財產無關;第四,《農田水利法》第23條將農田水利會財產,未經合法徵收程序,且無視於農田水利會之法人資格並未依法被廢止,即直接由國家無償承受,並由國家以囑託登記「接管」的模式「強佔」為國家所有,顯然違法違憲。

蘇煥智表示,台灣水利灌溉可以說先於國家而成立,老百姓為了要生活開始灌溉,在政府資源不足時,都是由民間出錢、出力,日治時期將水利會定位為公法人,法人所屬的財產沒辦法變成國家的,一定要經過徵收程序,但《農田水利法》完全沒提到徵收一事,「這個法完全沒有這個程序」,是最大違憲地方。

蘇煥智強調,水利會的財產沒有經過徵收程序,直接變成國家財產,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他感嘆,台灣農民會因為這次的改制,受到衝擊崩潰,這是不分黨派的議題,這是人民權利跟憲法正義的問題,基層百姓受到政府無情打壓剝削。

國民黨團總召費鴻泰痛批,民進黨政府竟無視水利會的法人並未依法被廢止,就直接由國家無償承受「接管」,創憲政惡例且大開民主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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