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婚有譜 「兩岸同婚」陸委會說:再研議

▲▼517同婚專法表決三讀通過,同性婚姻,同志,同性戀,同志伴侶。(圖/記者李毓康攝)

▲台灣同婚過關後,各界關注台灣人與海外人士的同婚議題。(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政錄/台北報導

司法院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一方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在台登記同婚,惟大陸人士不在處理範圍。面對外界關注兩岸同性伴侶之結合,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28日表示,由於各機關意見有待進一步整合,本會將不斷蒐整實務面、法務面問題資訊,然後再進行後續的研議、推動事宜。

邱垂正說,本會先前已多次說明,兩岸同性伴侶之結合,依據兩岸條例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已有法律規範基礎,惟目前因還涉及到入境、面談機制以及登記程序等問題,各機關意見有待進一步整合。

因此,邱垂正表示,本會將對司法院的同婚修法保持高度關注,提供實務運作參考意見,並不斷蒐整資訊,然後再行後續推動、研議事宜。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1月28日主持例行記者會。(圖/記者陳政錄攝)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1月28日主持例行記者會。(圖/記者陳政錄攝)

至於港澳台居民能否與台灣人登記同婚,邱垂正說明,依照港澳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港澳人士與台灣人民結婚,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因此若修正通過,「港澳與台灣同性伴侶將可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據了解,原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2019年5月通過後,同志可辦理結婚登記,惟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需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一對同性伴侶中若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性婚姻,便不得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因此,司法院在22日舉行的第189次院會今天通過涉民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保障中華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間,也可以得成立婚姻關係。通過後,草案將函送行政院會,並提請立法院審議。

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27日,也對此議題做出回應,但她僅說,大陸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朱鳳蓮還建議提問台媒,「我建議您通讀《民法典》有關婚姻家庭的內容」,並稱「對假設性的問題沒有答案,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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