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忍失明妹遭棄養!她接回照顧到過世 領戶頭錢卻挨告…法官還清白

▲香皂,肥皂,照護,老人,阿嬤,護理師,照服人員,獨居,臥病。(圖/視覺中國)

▲張姓女子照顧失明妹妹,不過卻因提領其帳戶錢遭檢方依詐欺取財等罪起訴,判決結果出爐。(示意圖/視覺中國)

記者陳韻如/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張姓婦人照顧雙眼失明又遭子女遺棄的妹妹多年,直到妹妹過世後,她從對方戶頭中領出1萬6千多元來支付喪葬費用,沒想到卻被檢方依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嫌起訴。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女照顧妹妹多年,而妹妹的帳戶等也都交由其保管,並委託提領款項等,屬「委任關係」,主觀上並無不法犯意,因此判張女無罪。

檢方認為,張女明知妹妹2019年9月間死亡後,權利能力已消滅,無從再授權她使用銀行帳戶,但她卻在同年10月初下午拿著妹妹的存摺、印章到郵局提領戶頭中的1萬6771元,損害郵局對於客戶資料及存款管理的正確性,最終依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將張女起訴。

法院在審理期間,張女否認犯行,表示妹妹雙眼失明,與子女都失去聯繫,她照顧了妹妹5、6年,且妹妹生前也將所有帳戶的存摺及印章交給她保管,並委託提領款項作為生活費,以及交代領錢出來辦後事等。

張女提到,妹妹過世後,她支出了約15、16萬元的喪葬費,她之後從妹妹的帳戶中領出1萬6771元,而其中的1萬1560元是榮民服務處發的終身俸,其餘4千多元是國民年金及殘障補助的錢,但後來又得知1萬1560元是榮民服務處預先發給,妹妹過世後必須要退還,她因此又將錢退還回去。

此外,張女妹妹的女兒事後也出面證稱,母親原先住在安養院,而自從她搬家後,就再也沒跟母親同住,時間長達20年之久,起初雙方也都還有聯繫,但自2015年起,她換了手機號碼後,雙方就此失聯,且她平時也沒有支出母親的日常生活費用等,也不知道母親後來是由誰照顧,也不知道阿姨的聯絡方式。

對此,張女的女兒則表示,阿姨這幾年都是由張女及她照顧,早上會去替阿姨煮飯、清潔身體等,而阿姨有2名子女,但都至少有10年沒有扶養阿姨,且阿姨的郵局存摺、印章等都是由母親保管,平時也都是母親照顧,阿姨也曾提過,「帳戶中的錢拿來支付生活開銷,若之後我不在了,就看戶頭裡還有多少,拿去補貼處理後事的費用。」而阿姨的喪葬費都是由母親先支付,是後來費用不夠,母親才去領阿姨帳戶裡的錢。

張女女兒還提到,阿姨被子女棄養之後送到安養中心,她跟母親是透過鄰居才得知此事,於是就將阿姨接出來照顧,一直顧到阿姨過世,至少5到8年,而這段時間阿姨的子女都沒有來照顧,也因為阿姨雙眼失明,她平時的基本所需都是由母親去買,領錢也都是由母親協助。

對此,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女妹妹與子女失聯多年,也沒有受到子女扶養,每月僅仰賴亡夫的退休俸及國民年金度日,又因失明無法自理生活,得靠姊姊照顧起居,時間還長達5年以上,而其曾委託姊姊幫辦後事,並以帳戶補貼相關費用,這也都有殯葬繳費收據可以佐證。

法官認為,張女妹妹生前委託姊姊提領帳戶等,且委託的內容及事務性質是為了辦理她的後事,依照民法規定,此委任關係當不因其死亡而消滅,再者,張女也支出了至少10萬元以上喪葬費,卻僅從妹妹戶頭中提領1萬6771元,並未超出辦理喪葬事宜所需花費,應屬受委託範圍之內,張女的行為主觀上並無犯意,最終判張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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