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女大生擄殺案!律師舉2刑法 網喊修法:這類案件根本難判死

▲▼擄殺長榮女大生,變態魔移送。(圖/記者吳世龍攝)

▲色魔梁育誌被移送地檢署。(圖/記者吳世龍攝)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24歲馬來西亞籍的鍾姓女大生遭擄殺,不僅震驚台灣社會,也引發國際關注,鍾母更悲痛表示,希望一命償一命,判他絞刑。不過,律師林智群針對此案,舉出兩個相關的刑法法條,儘管沒多餘註解,但許多網友都心領神會,也不禁感慨,「感覺除非修法,不然這類陌生殺人案很難判到死刑。」

梁育誌落網後向警方供稱,9月30日曾於同地點試圖擄走女大生性侵,但因對方抵抗、尖叫而失敗,所以這次他才從家中帶來麻繩,想控制對方行動;28日當晚近9點,他見落單鍾女經過便道,立刻持繩從後方緊緊套住其頸部,再將她擄到無人暗處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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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育誌還說,以為她被麻繩勒昏,因此未再多做綑綁,且進行猥褻動作時,對方還有心跳,隨後將她帶上車載往他處,途中卻意外發現鍾女渾身癱軟、毫無反應,一探鼻息才知已無心跳。

▲▼長榮大學女大生遭擄殺,嫌犯運屍用的紅色休旅車曝光。(圖/記者洪靖宜翻攝)

▲他開著紅色休旅車,將屍體載往大崗山區棄屍。(圖/記者洪靖宜翻攝)

對此,林智群今在臉書提到,「這是一個悲劇,歹徒承認是想性侵才擄人,過程中把女生弄死了,強制行為(擄人)構成強制罪、妨害自由罪,但後面的致死、性侵(未遂?既遂?)更嚴重,所以直接討論後面的死亡結果、和性侵的部分。」

關於這起擄殺案,他舉出兩個相關刑法,其一是《刑法》第226條第1項,「這個法條是加重結果犯,行為人基於故意而實行犯罪,未料因過失(可預見)造成更嚴重的結果。性質上是故意行為(故意性侵)+過失行為(過失致死),就是我想性侵,但控制過程裡不小心把對方弄死了,因為後面結果是過失造成,所以刑度比較輕,判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梁嫌隨機擄殺長榮女大生。(圖/翻攝自臉書)

▲梁育誌以麻繩套頸猥褻鍾姓女大生。(圖/翻攝自臉書)

另一條則是《刑法》第226條之1,「這個法條是結合犯,我想性侵,性侵完殺掉對方,先姦後殺,那就構成這個犯罪,因為前面性侵行為跟後面死亡結果都是故意為之,所以刑度比較重,判死刑、無期徒刑。

看完網友們紛紛感嘆,「真的要判到兩點完全故意犯案的機率,比中發票還難吧」、「昨晚看過馬國刑法,強制性交致死是唯一死刑」、「理智上能清楚分辨二者不同,但是內心卻想著一報還一報」、「一句教化,多少家庭破碎?何時是盡頭」。

當然,對於梁嫌所述的犯案過程,警方目前仍持保留態度,後續仍待相驗釐清鍾女死亡時間、死因,來拼湊整起犯案經過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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