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獨特國情 國家元首僅「一紙諭令」就平定政爭

▲▼國家元首蘇丹阿布都拉(Abdullah Ri`ayatuddin)與其夫人阿米娜(Tunku Azizah Aminah Maimunah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馬來西亞最高元首蘇丹阿布都拉與夫人阿米娜。(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文/中央社記者孫天美吉隆坡特稿

今年的馬來西亞政局充滿動蕩。迄今,朝野政治人物為了爭權奪利已兩度把國家推到風口浪尖。兩次政爭,都是由國家元首阿布都拉(Abdullah Ri'ayatuddin)以一紙諭令平定。

大馬今年兩次政爭,一次在2月,希望聯盟首相馬哈地(Mahathir Mohamad)辭職後;另一次在9月,國會反對黨領袖安華(Anwar Ibrahim)宣稱取得近2/3國會議員支持組織新政府後。

這兩次政爭都由國家元首一紙諭令平定。縱使檯面下的政局依舊暗潮洶湧,但表面上迅速恢復平靜,失意的政治人物只能留待下次再伺機而動。國家元首看似雲淡風輕不費吹灰之力的舉措,實則載負著大馬的憲政體制、法律、傳統文化及政治人的計算。

大馬的憲政體制承襲殖民母國英國的君主立憲內閣制,再因應國情不同做出調整。

其中最明顯的差異是,大馬國家元首並未如英國國王或女皇般的終身職,而是由9個州屬(森美蘭州、玻璃市州、雪蘭莪州、柔佛州、彭亨州、吉蘭丹州、丁加奴州、吉打州和霹靂州)的世襲馬來統治者彼此相互投票,任期5年。實際上自獨立以來,每個州屬的馬來統治者都擔任過國家元首。

國家元首雖為虛位君主,但聯邦憲法明定國家元首為國家代表、立法和行政的最高決策人。不過,他必須聽取首相、部長、內閣、馬來統治者會議或其他機構的建議行事。國家元首只有在數個情況下可以行使「酌情權」,包括委任首相;解散國會;召開統治者會議商討涉及統治者的特權、地位、榮譽、尊嚴等事務;及其他憲法賦予的酌情權。

此外,國家元首是大馬武裝部隊海陸空三軍的名譽最高統帥;也是沒有馬來統治者的4個州屬(檳城州、馬六甲州、沙巴州和砂拉越州),和3個聯邦直轄區(吉隆坡、納閩和布特拉加亞)的伊斯蘭教及馬來習俗領袖;並且是全體國民效忠的對象。

除了憲法賦予國家元首的權利與義務外,大馬的「1948年煽動法令」也確保國家元首的諭令不會受到任何挑戰和置疑。

煽動法令原為英殖民時期對付境內共產勢力的產物,大馬1957年獨立後依舊保留這個法令。法令中禁止民眾做出具有以下煽動傾向的行為:引起對國家元首的憎恨、蔑視或激起對國家元首和馬來統治者的不滿。違者將被罰款不超過馬幣5000令吉(約新台幣3萬7310元)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重犯則監禁不超過5年。

由於煽動法令禁止國民具有煽動「傾向」,而「傾向」難以被證明有無,大馬國民為免觸法,數十年來都習以遵從聖諭,即不公開置疑也不公開批評國家元首的任何諭令,僅有極少數政治人物或網友誤踩紅線受到法律的懲處。不過國家元首權力並非無限大,依舊受制於憲法的制約。

另外,馬來人的傳統文化也是讓這兩次以馬來政治人物為主的政爭快速平息的另一項原因。

根據大馬統計局,大馬2019年的土著人口(馬來人和原住民)占總人口數69.3%。相對於其他種族,馬來人對國家元首和馬來統治者的忠誠度特別高。

馬來人和原住民的總稱為土著。大馬統計局近年未公布馬來人的人口數據,但馬來人在總人口比例上長期排名第一。

自1920年代以來,馬來人就被英殖民者灌輸他們身為馬來人的重要特質之一,即對馬來王室的效忠。相對於中國曾於1911年推翻封建王朝的歷史,以至海外華人對於君主權威想像的破滅;大馬的馬來人未曾有這番體驗。雖然大馬自1955年後皆為民選代議士,但不影響馬來人對國家元首和馬來王室的效忠,這種傳統觀念代代相傳至今。

因此,對於實踐種族政治的大馬而言,政黨或政黨聯盟只要能夠獲得越多馬來選票的支持,就代表越接近執政門檻。馬來人對國家元首的忠誠,也就促成政治人物即便不滿,也不會一時衝動挑戰或衝撞固有體制的原因之一,以免在下一屆選舉中流失大量的馬來選票。

如今國盟政府中的三大政黨,都是主張捍衛馬來人和穆斯林(憲法規定作為馬來人的條件之一必須是穆斯林)權益的單一種族或宗教性政黨,分別是巫統(39席)、土著團結黨(31席)和伊斯蘭黨(18席)。

也正因為大馬這些獨有的現象,才讓政治人物在國家元首諭令之下不敢吭聲;也因為這些獨有的現象,才讓大馬大多數國民在看到國家元首頒發諭令平息政爭時,感覺特別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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