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大校務會議過半委員是「學校主管」 教育部:尚無違反大學法

▲▼教育部。(圖/記者崔至雲攝)

▲教育部指出,學校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被選任為教師代表尚無違反大學法。(圖/記者崔至雲攝)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高教工會今(26日)開記者會直指,高雄科技大學2018年由三校合併而成,學生人數達28000人之多,屬全國第二大大學、第一大的技專校院,但合併後,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竟陸續混入行政主管或學術主管,導致非主管教師代表比例未達全體二分之一,而且逐年下降,同時學術與行政主管占比卻持續上升。教育部回應,學校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被選任為教師代表尚無違反大學法。

高教工會指出,過半委員都為學校主管,使得高科大校務會議成為校長行政團隊的背書工具,民主審議的機制淪為「一言堂」。結果更導致,校長續任門檻降低、行政違失不受監督、經費稽核空洞化、改革訴求遭封殺等爭議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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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說明,經檢視83年大學法修法意旨及現行大學法第15條規定,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所以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身分之教師如經選舉程序被選為教師代表,尚無違反大學法規定。為兼顧大專校院運作穩定性之實務考量,106年10月13日已敘明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教師如未出任校務會議之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不能剝奪其以教師身分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

教育部指出,且全校教師既選擇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教師為教師代表,亦即認可其雙重身分不致影響教師權益。因此,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身分之教師被選為教師代表,尚無違反大學法規定。惟如學校組織規程訂定較嚴格之限制,則尊重各校規定。

教育部表示,「教師代表」如需明確排除學術與行政主管身分之教師,則需修正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參照教師法第9條第2項文字明定排除。另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校務會議之出、列席人員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學校教師代表若欲排除兼任學術及行政主管之教師,應於組織規程中訂定或授權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訂定。教育部強調,目前公私立大專校院158所學校中,有關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之身分,「含學術或行政主管」之教師共98校,尚符合現行法令及學校組織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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